该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行动自由。因此,只要是实施了侵犯了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符合本罪对拘禁手段行为的要求,不论采取的是有形抑或无形的拘禁手段。利用有形力进行非法拘禁易于把握,但利用无形力,比如利用人的羞耻心理、恐惧感、错误认识等,同样可以成立非法拘禁罪。嘉定刑事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在“套路贷”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往往对不按照“合同”还债的相对方予以拘禁,迫使被害人按照行为人的意志还债,进行房产、车辆过户等行为,从而满足、实现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目的。
但“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采取的拘禁方式可能并非典型的使用强制力将相对方禁锢在某一地点,而是采取更为隐蔽、模糊化的方式拘禁被害人。如为相对方提供食宿,相对方外出时派人随行跟随,相对方打电话时行为人在旁监听,行为人带着被相对方一起去娱乐场所共同娱乐等等。
行为人采取的针对相对方的上述行为方式,看似没有限制相对方的人身自由,但相对方在此情况下根本不敢离开,因为行为人已经事先告知相对方,如果离开将会去相对方家里要账,直至还款才会离开,会去相对方的单位吵闹,离开将会增加债务金额等等,致使相对方陷入恐惧心理,“乖乖”地听从行为人的安排,听任行动自由权益被非法侵害。
因此,要透过“套路贷”行为人的行为表象,抓住其侵犯他人行动自由的本质,对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要求的,依法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在“套路贷”犯罪活动过程中,行为可以认为中国具体分析物质化“借贷”合同中的债权,对没有及时还款能力或者企业全部还款的相对人,往往伙同多人以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殴打、辱骂等暴力教育方式,以及泼油漆、电话轰炸、通讯录群发暴力短信、撬房门、无休止尾随等软暴力发展方式。
任意毁损借款人财物,致使借款人心理产生恐惧、扰乱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损害受害人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迫使相对人不堪其忧,被迫还款。于此情形下,催债人的行为我们如果一个情节恶劣、情节比较严重或造成我国公共服务场所管理秩序受到严重混乱的,应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虚假诉讼罪要求以及行为人实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环境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经济秩序问题或者其他严重精神损害他人通过合法企业权益的行为。“套路贷”犯罪案件中,行为中国人在相对人之间没有一个支付“借贷”协议约定款项时,往往会选择利用其制造的虚假给付痕迹、公证文书等证据,对相对方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相对方履行“借贷”协议,从而能够实现假借法院之手,实现自己非法占有之研究目的。行为人实施的上述这些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法律发展关系,妨害司法活动秩序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般而言,“日常借贷”行为人在确立债权阶段可能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在实现债权阶段可能实施非法拘禁、滋事、抢劫、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刑法适用中的“例行借贷”,应严格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侵害法益的数额、类型、犯罪评价范围等原则处理,以实现对行为人行为的全面、准确的法律评价。
总体而言,当犯罪人为非法占有目的设定债权时,犯罪人将确立相应的罪名,其后实现债权的行为是先前设定债权行为的自然延伸,如果不侵犯新的法益,在同一对应物和标的物的情况下,犯罪人可以因与设定债权有关的罪名而得到认定和处罚。如果犯罪人在债权确立阶段涉及诈骗罪,在实现债权阶段涉及敲诈勒索罪,则可以视为诈骗罪。
嘉定刑事律师提醒大家,一般来说,“日常借贷”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较大,诈骗罪的法定刑较高,诈骗罪能够更好地反映“日常借贷”行为人行为的整体性质,能够评价行为人通过勒索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也能够充分评价行为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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