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自首是法律上的一种情节性认罪和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首的犯罪人,可以减轻其处罚。自首是行为人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悔罪态度,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 嘉定刑事律师来讲讲相关的情况。
然而,在行为人自首的情况下,如果其在供述犯罪事实时虚构了作案动机,掩盖了案件的起因等重要事实,那么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就存在争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首的前提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自首认罪必须是对犯罪事实的全面、真实、准确的供述。因此,如果行为人在自首时虚构了作案动机,掩盖了案件的起因等重要事实,那么行为人就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其次,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现场待捕型自首”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自首的认定应该是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自首情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即行为人的自首是否真实、全面、如实,是否起到了实际自首的作用,是否协助侦查取证,对案件的查明和犯罪人的追究有实际帮助。
最后,关于行为人自首是否构成情节轻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可以作为酌定轻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行为人在自首时虚构作案动机、掩盖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实,对于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存在争议。然而,行为人在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侦查取证,对于行为人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对于此类情况,可以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现场待捕型自首”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通过综合判断行为人自首的情节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如果行为人自首时虚构作案动机、掩盖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实,且该事实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则行为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
案例:甲某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甲某在一审庭审中声称自己是为了保护家人才动手打人的,案发时自己是被害人家人围攻的,后来因为家人报警而被警方抓获。甲某的辩护人在上诉时表示甲某已经在一审庭审中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请求对甲某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案例,甲某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虚构了作案动机,掩盖了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实。这样的自首是否能被认定为自首,应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现场待捕型自首”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甲某在自首时虚构了作案动机,掩盖了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实,这样的供述不是全面、真实、准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甲某的自首是否起到了实际自首的作用,是否协助侦查取证,对案件的查明和犯罪人的追究有实际帮助,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甲某的自首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帮助,那么其自首的价值就不大。
最后,甲某虚构作案动机、掩盖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实,对于行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这也是不能忽略的一个因素。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甲某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虚构了作案动机,掩盖了案件起因等重要事实,且该事实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不能认定甲某构成自首。
嘉定刑事律师提醒大家,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行为人在投案后虚构了作案动机,掩盖了案发的起因,同时该事实对行为人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因此,虽然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自首的法律要求,但其供述的不实情节严重影响了犯罪事实的查清和认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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