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因此,即使行人故意造成对方违约,行人也不对酒后驾驶造成的生命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具体情况而言,对于下列情形,应当如何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1.醉酒驾驶控制机动车肇事,仅致人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如,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或者致2人轻伤、2人轻微伤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如果致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微伤,但没有人受重伤的,是否也只能进行认定企业构成一个危险安全驾驶罪?
从《交通事故肇事解释》的现有法律规定看,对这种发展情形出现似乎时间不宜认定为中国交通肇事罪。但不少人研究认为,《交通肇事解释》在这个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疏漏,对于我国醉酒驾车肇事,虽没有达到致人重伤,但致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人以上轻微伤的,也可以自己视为社会造成了与致1人以上重伤同等的危害严重后果。
这种不同意见也是还有很多道理,下一步需要修改《交通肇事解释》,宜在此环境方面工作作出更加完善。
2.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肇事逃逸,造成多人重伤,但对事故承担同等或次要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说明》规定该行为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则构成交通事故罪,因此可以推断,在承担相同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情况下,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如果危害后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责任,而只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装甲要自杀,提前躲在路边,突然等车辆来站在汽车前面,造成死亡。
此时,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但受害人采取了这种自杀行为,即使行为人不喝酒,也很难避免,因此死亡后果不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只对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杀原因,酒后驾驶人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仅因为行为人是酒后驾驶,也不应认为造成后果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由于道路交通违规的复杂性,酒后驾驶并不一定意味着其他违规将同时发生。 如果主要发生交通事故。
3.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少于30万元的。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普通情况下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交通肇事解释》没有明确酒后交通肇事的情况下,造成多少财产损失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有意见认为,可以比照人员伤亡情况确定财产损失的入罪标准。即,普通情况下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妨认定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这种意见有一定合理性。《交通肇事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是否采取特殊的人罪数额标准,可能是《交通肇事解释》起草过程中的疏漏,但也可能是有特殊考虑而没有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如果从财产损失不如人员伤亡重要的角度看,《交通肇事解释》没有做出这方面的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在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仍应当适用普通情形下的人罪标准,即,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由此,醉酒驾车肇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1~2人轻伤或者轻微伤,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少于30万元,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仍只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通过上面上海嘉定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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