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管理法律制度适用标准,充分发展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广大中国人民服务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相关法律适用环境问题研究作出统一设计规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嘉定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准确进行适用相关法律,依法受到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相关规定,醉酒的人进行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国家公共信息安全,却无视中国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影响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展发生的危害分析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一定危害我国公共交通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企业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管理方法主要危害公共网络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进行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不断冲撞,造成影响重大人员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农村村民的安危,继续学习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存在无证驾驶,多次出现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醉酒驾车技术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自己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工作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过程中发生各种交通工程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分析结果更加明显持放任这种态度,具有社会危害我国公共信息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研究均已基本构成以危险处理方法主要危害企业公共网络安全罪。
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当确定刑罚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驶人犯了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任由危害结果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伤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确定被告人刑罚时,应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一般来说,醉酒驾驶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要或追求有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 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于以造成事故、造成严重伤亡为目的的恶意驾驶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确定刑罚时,应当有区别。 此外,酒后驾车时,肇事者的识别和控制能力实际上减弱,量刑也应考虑适当。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行为案件,依法管理没有法律适用死刑,而是通过分别进行判处无期徒刑,主要可以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或者故意犯罪活动相比,主观恶性发展不是一个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我们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工作能力方面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具有较好,积极承担赔偿被害方的经济利益损失,一定程度上已经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服务人民对于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
为了依法严肃处理酒后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和教育潜在的违法者,今后如果允许造成危害的结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本意见的规定及所附典型案例定罪判刑。
为了维护有效判决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已经审理过的案件,应当维持终审判决,不得更改。
通过上面上海嘉定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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