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庭审查阶段,主要侧重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控辩双方各抒己见。律政司把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辩论和调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称为反复询问的过程,学术界称之为证据“三性”的反复询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静安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质证,相互之间的顺序并不明确,采取的是一种“混合”质证模式,比如检方对第一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这种比较笼统的质证模式主要有两个缺陷:一是质证缺乏系统性。控辩双方难以集中精力进行观点的交锋,不利于实质审判。辩护律师将庭审阶段视为自己的“主战场”,质证过程将直接影响其辩护效果。二是质证缺乏针对性。在混合质证模式下,非法证据仍然有机会在法庭上被辩论,也就是说,非法证据并没有被完全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理论,证据三大特征合法性与证据的证明能力有关,可以称为证据的形式要素,而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则与证据的证明能力有关,统称为证据的实质要素。 由于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属于证据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的两个不同层次,因此应当对证据的三个方面采取区分、顺序和渐进的质证模式。 一般来说,程序应首先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盘问,然后继续调查其真实性,最后辩论其相关性。
究其原因,证据的合法性代表了控辩双方所列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 在对证明力的调查中,还应明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质证顺序,真实性在证明力的层面上应是一个“定性”问题,涉及法律评价中的价值判断。
另一方面,关联性表现为证明力层面的“量”问题,与法律评价的强弱程度相对应。 要调查青年男性的婚姻状况,首先要确定被调查对象是未婚还是已婚,然后再调查已婚群体的婚外情。 根据亲密度进行划分,最终得出更科学、准确的结论。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证据三大特征的质证模式应由“混合质证”转变为“分层质证”,即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 二是调查证据的真实性,三是辩论证据的相关性。
具体的程序可以规定如下: 第一,辩护律师会对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盘问,如果证据是合法的,则可以进一步对其真实性进行盘问。在证据不合法的情况下,应排除非法证据,如证据有欠妥善,检控人员可立即纠正或在法庭上作出合理解释,便可进行第二级反复询问。
那么,经过调查和反复询问的真实性,凭证据的合法性而非真实性,就不能把它与第三层次的性质联系起来。只有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才有必要启动第三级反复询问程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上海静安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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