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可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为我们对“互联网金融”及其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提供了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权威的参考。借此机会,静安刑事律师希望通过对指导意见的梳理和解读,结合自己的法律服务经验,了解、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的刑事法律风险,为读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在谈 "互联网金融 "的刑事法律风险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互联网金融。在此,笔者将结合《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梳理和介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管理机构与互联网发展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进行技术和信息网络通信工程技术可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市场业务工作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促进了我国金融科技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
2.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和业务类型
网络金融的主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另一部分是新兴的网络企业。就业务类型而言,前者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和服务进行转型升级,通过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等业务; 后者则通过建立与互联网支付机构、网上借贷平台、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衔接,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同时,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据baidu百科记录,2017年12月19日,谭秦东宣布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地狱的毒药》的网帖,从心肌变迁、血管老化、动脉粥样软化等方面,想解释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危害。涉事企业以他歹意争光造成本身140万元经济丧失为由报警后,2018年1月10日,内蒙古凉城警方以“侵害商品荣誉罪”将谭秦东跨省抓捕。
最初,以两边赔罪、息争了结。笔者发明《规范二》将侵害贸易信用、商品荣誉案的备案追诉规范删除了“应用互联网或许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这一情形。笔者认为,这条情形的删除并不影响对利用网络媒体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认定,只要符合犯罪构成,侵害法益,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仍然可以立案追诉。
3、互联网企业金融的基本经济业务规则及监管工作职责划分
该《指导意见》对“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及监管职责划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就业务规则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互联网支付”“点对点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服务旨在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有关业务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监督规定执行。
相关中介平台(如股权众筹平台、点对点借贷戴萍)应坚持平台功能,明确自身信息中介性质,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建立互联网额度合格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不得非法集资。
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进行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管理机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妥善保管客户数据资料和交易市场信息。
静安刑事律师认为,应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客户身份,积极监测和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协助公安局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和冻结资产,与公安局和司法机关协调取证和执法工作。监管职责分工中,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由银保监会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