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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羁押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1-07-20 15:38 点击: 关键词:羁押问题,上海刑事诉讼律师,静安区刑事律师事务

  静安区刑事律师事务所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办案周期长,而非法集资类案件办案周期更长。之前笔者讲述过原因,简单来讲离不开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最重要的涉及的地域广和集资参与人的情绪难以平复等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按照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侦查阶段的侦查办案周期不会超过7个月+37天;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周期不超过6.5个月;审判阶段的周期6个月(报最高院延长的未计入)。这些期限属于没有特殊情况下的办案期限,当然如果出现了改变管辖、审判阶段补充侦查以及中止审理和作精神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办案期限。

  有人会疑问,如果这样计算是不是就根本出现超期办理案件的情形出现呢?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进行羁押,第二种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进行羁押。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将是更加地折磨,因为办案期间其长期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完全失去人身自由。

  为了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情形的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刑事诉讼中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的案件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为超期羁押案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

  根据规定,办案机关同级的检察机关负有监督纠正的职责,如其发现存在超期羁押或久押不决的情形后,则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办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问题有哪些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再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中可以简单地将羁押定义为看守所依法对被逮捕或者刑事拘留的嫌疑人的武装警戒看守,羁押从被看守所收押开始,到出所或者被执行刑罚为止,具体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和逮捕、刑事拘留有什么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由此可见,刑事强制措施的刑事拘留、逮捕和羁押并不完全相同,但又密切相关。从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应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来看,可以简单地将羁押理解为从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开始。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问题有哪些

  三、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羁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中的羁押问题有哪些

  (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三)、审判阶段羁押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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