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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讯逼怎么办?看看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解读

时间:2022-09-03 10:04 点击: 关键词:静安区刑事律师,刑讯逼供罪

  如果讯问方法是错误的而不是酷刑行为,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例如,口供、说服、诱供、辱骂、讯问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讯问方法都是为了取得口供,但是,由于讯问方法客观方面没有使用肉体酷刑或变相的肉体酷刑,即没有使用酷刑方法,这是一种错误的、非法的讯问方法,虽然应当依法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甚至必要的处罚,但不能视为犯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讯逼供罪的前提是使用体罚或变相体罚。接下来就由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遇到刑讯逼怎么办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刑讯逼怎么办?看看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解读

  一、刑讯逼供罪认定

  1、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遇到刑讯逼怎么办?看看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解读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二、本罪与它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三、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四、刑讯逼供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刑讯逼供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遇到刑讯逼怎么办?看看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解读

  一些具有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审讯工作行为方式虽然形似于刑讯的某些企业方面,但实为一个合法的必要的审讯方法,也不能认定为刑讯行为,如突击审讯人员行为,就是在这个特殊教育情况下,对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及时有效捕获以及其他共犯破获全案,防止数据证据被毁或串供,有必要通过集中学习时间、集中管理人力资源进行突击讯问,其目的是弄清案情,并非为逼取有罪的口供,而且也未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这种发展情况下我们虽然在客观上成为可能导致会有存在一定文化程度的影响受审人的休息,给其造成律师一定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但其与刑讯所惯用的“车轮战”有明显的不同。在刑讯中,如果没有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可以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此明确规定主要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保障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用户权益,促进国家司法社会公正。以上就是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遇到刑讯逼怎么办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静安区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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