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认罪认罚制度已经给了被告人从宽的处罚,在此重大利好之下被告人竟然还要上诉,是否应当反思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不可否认,确实会有部分被告人存有侥幸投机的心理,但这也不能抹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认罪认罚案件中大量的轻刑冤假错案正在不断累积,只是因为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只能将这种内心的不服埋藏起来,有苦难说。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一)办案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解释欠缺
在阅卷过程中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在第一次讯问的时候会顺便签署一份《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这是一种格式文件,大概率就是混合在一大批需要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文书中,并没有进一步解释。此外,翻阅讯问笔录可以发现,侦查人员一般都是直接讯问:“关于你涉嫌XX罪,你认罪吗?”除此之外,既没有相应的证据,也没有相应的事实说明。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回答“我的做法可能有违规,但我不认为我是犯罪”或者“如果你们认为我有罪的话,我认罪”。
可以发现,认罪认罚案件的讯问过程,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释明,是极为形式的,甚至是欠缺的。
(二)法律帮助保障不足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虽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阶段享有的权利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但是一方面法律并没有赋予值班律师以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享有的权利远不如辩护人;另一方面,从现实来看,由于时间精力、业务能力、经费保障等原因,值班律师很难达到有效辩护的要求。
关于值班律师相关在认罪认罚中的权利设置,更多的是向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制度,充当的是一个见证者的角色,而非是实现有效辩护。甚至有些值班律师为了省事,在还未全面了解案情的时候,就临阵倒戈劝解被告人尽快认罪认罚。无论是从权利设置还是现实情况,值班律师之于认罪认罚被告人都不可能实现充分的法律帮助。
(三)自愿性审查机制缺失
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自愿性的审查往往是通过“阅卷+讯问”的方式进行。在庭前阅卷的时候,承办法官会在检察机关提交的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份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会形式性讯问被告人是否确实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如果得到肯定回复,在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环节,一旦被告人的供述出现辩解,法官都会“友好”地提示被告人“你已经选择了认罪认罚,要注意你的供述随时会影响本庭对你之前认罪认罚的评判”。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发现,法院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流程本就是形式性的,基本默认认罪认罚的真实性,甚至在庭审过程中也限制被告人进行辩解。在“如实供述”义务加剧办案人员“口供中心主义”观念、审判程序具有极强封闭性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缺失的诉讼背景下,如果被告人是在非法取供方法的压迫下违背意愿认罪认罚,那么法院仅以上述做法来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远远不够的,不可避免会有裁判错误的隐患。
(四)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弱势一方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对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几种情况:第一种是完全不认可,认为自己是冤枉的;第二种是部分事实认可,部分不认可;第三种是全部事实认可;第四种是认可事实,不认可罪名。第五种是认可事实及罪名,但不认可量刑。
可见,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及罪名全部认可,从统计上看也是小概率事件,只有五分之一的概率。
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辩解往往被检察机关理解为对案件事实的不认可,即不认罪。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很可能是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此时,根本没有第三方对犯罪嫌疑人及检察机关双方的观点进行裁决。检察机关又以量刑较轻为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认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部分内容。由此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一直处于被冤枉的状态,是被迫认罪认罚的,其内心对案件事实以及量刑结果都不服的状态。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由于缺乏第三方中立裁决,所谓的“协商”在实践中演变成了犯罪嫌疑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包括量刑意见处于要么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要么常常被威胁如果不接受,到了法院就要加重量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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