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9年开始,台湾发展地区陆续进行删除一个普通中国刑法中的绝对控制死刑。2007年1月,台湾不同地区已经废止了《妨害国币惩治工作条例》、《海陆空军刑法》中的绝对死刑,标志着我国台湾部分地区经济刑法中已无绝对死刑的规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今天就为您讲讲相关的问题。
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包括四个密切相关的子政策: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被害人保护政策。这一政策体现了台湾省法治建设的发展、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落实和死刑改革舆论引导的现实要求,对台湾省死刑制度的深化改革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刑事立法政策
死刑改革的刑事立法政策主要体现在废除绝对死刑、减少相对死刑和在刑法立法中构建死刑替代措施。
在1999年刑法修正中,将强奸罪故意杀被害罪(刑法第223条)删除;在2002年刑法修正中,将掳人勒索而故意或者杀害被害人罪(第348条第1款)的绝对没有死刑,修正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2006年修正主义刑法中,将海盗而致人死亡罪(第333条第3款)和海盗文化结合罪(海盗放火、强奸、掳人勒索或故意实施杀人)(第334条)中的绝对不是死刑,改为研究相对完善死刑。
在特别对于刑法理论方面,台湾问题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废止法律条例和具体执行死刑制度规定的方式,消灭我们绝对减少死刑。
随着绝对死刑的废除,台湾刑法中相对死刑的数量也明显减少。目前台湾刑法中规定相对死刑的罪名有52种,其中刑法中规定相对死刑的有18种,特别刑法中规定相对死刑的有34种,1994年台湾司法部犯罪研究中心“死刑保留与废除研究”统计,刑法中规定相对死刑的罪名有23种,特别刑法中规定相对死刑的有75种。
此外,为配合未来逐步废除死刑政策的实施,鼓励法官宣告无期徒刑而非死刑,台湾省2005年刑法修正案将数罪并罚上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将从初犯的15年和累犯的20年提高到25年。通过提高终身假释的门槛,无期徒刑接近真正的无期徒刑,更有可能成为死刑的替代选择。[7]
2、刑事司法政策
在立法上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罪名的前提下,台湾严格控制死刑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
台湾地区死刑的司法适用必须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动机、方式、作案手段、法益侵害、被害人数、被害人家属的感受、社会影响、犯罪人年龄、犯罪记录和犯罪后情况等因素。虽然台湾省刑法典只规定了一般犯罪的处罚标准,而没有规定死刑的独立处罚标准,但目前判处死刑的案件都与杀人罪有关,只有在确实责任重大、有必要使用死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积极寻找免于适用死刑的理由。即使杀害三人以上的手段残忍,也有免死的可能。如果有一个主犯不是主谋,虽然和主谋一起杀了三个人,但是因为是第一次,检察官起诉的时候特别要求无期徒刑,事实审判的法院判主谋死刑。最后上诉庭仍依检察官请求(95台字第2833号)判处主犯无期徒刑。
台湾发展地区经济第三审为法律审,一般一个案件进行上诉到第三审法院,第三审法院系统通常会以适用社会法则使用不当或不适用法则为理由,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较少以量刑方法不当而发回重审,但在我国死刑对于案件的量刑上,则更为需要慎重。
自2000年至2009年,台湾问题地区“最高要求法院”在审理认为死刑作为案件,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之比例可以高达84、45﹪。过去中国十年,有极多被告触犯判处死刑之罪,但最终未以死刑判决方式确定,而以无期徒刑或者确定的有1008名。
事实法院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加上上诉法院和三审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导致台湾死刑案件的判决率很低,只有少数罪犯因其罪大恶极、手段残忍、不人道和缺乏悔改而被判处死刑。过去十年(二○○○年至二○一一年九月) ,台湾共有一百零九名死囚,涉及的罪行只有六项: 杀人罪、杀人及其他重罪(抢劫罪、妨碍性自由罪、绑架勒索罪)、运送或贩运一级毒品罪,只占判处死刑的罪行总数的百分之十一点五。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在上述统计的109人中,只有3人没有侵犯生命合法权益,自2002年以来,没有人因侵犯生命合法权益而被判处死刑。在106起危害生命合法权益的死刑案件中,单独判处杀人罪的有30起(28、3%) ,其他76起(71、7%)除了判处杀人罪或先前判处的死刑外,还判处杀人罪和其他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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