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股东出资后返还的一种产权。它是对股东出资的考虑。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收取股东出资,股东收取股权,并在此基础上享有一系列股东权利,包括要求分配利润(股息)的权利、出席股东大会表决的权利、知情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新资本、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宝山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可以发现,股权是一种财产,是财产犯罪的客体,其经济价值是股权在公司中的相应价值。那么如果是股东之间为了非法占有而非法转让股权的话,对公司来说,它的资产负债总额并没有减少,但是股权的持有人已经由股东变成了 B 股东,对公司是没有影响的。
财产犯罪的主要规定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职务犯罪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由于公司没有财产损失,股权不是“单位的财产”,而是股东的财产,因此将这种行为归入职务侵占罪缺乏刑法理论基础。
其次,要成立职务侵占罪,需要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里的“职责”不是暂时的,而是公司给某人长期定期行使的权利。股东是否在公司担任某个职务也需要根据情况来分析。实践中,很多股东只是出资和领取分红,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这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条件就是代理指控的刑事律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另一方面,这也是辩护律师最有力的辩护方向之一。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大股东通常持有公司印章的情况。如果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共同伪造公章,如果其他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被转让给第三人,则“利用职务便利”的构成要件就具有事实依据。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是不妥当的。
1、股东之间非法侵占股权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和刑法理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工作意见》可以作为办案指南,但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首先,《工作人员意见》的发布信息主体是公安部经侦局,其并不都是属于中国司法解释,只是一个规范性法律体系文件,作为我国公安行政机关的办案指引和参考。而当一种通过法律制度规定不符合刑法相关理论时,我们学生只能将其发展作为研究一种具有法律拟制看待。
但是,从法律位阶和立法法的角度,《工作指导意见》的发布企业主体是公安部经侦局,其并不需要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公安部经侦局能否规定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皆未规定的法律拟制?显然是无权!
其次,“工作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判断依据。对司法实践进行非司法解释的法律文件; 公理、常识、经验规则、交易实践、民间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法律材料; 采用历史、系统和比较方法进行法律解释所使用的法律材料; 法律原则和主流学术观点; 以及与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冲突的其他论点。”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意见”只能作为判决和推理的依据,证明判决的理由,以提高判决结论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而不能直接作为判决的依据。
尽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随后于2005年12月1日颁布了《关于如何处理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行为的批复》(法审函[2005]105号)。
宝山刑事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股份属于财产,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他人所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关于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规定并不代表中国对于此类问题行为一律按照职务侵占罪定性,而是我们要根据学生实际工作行为数据类型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财产性犯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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