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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货物或物品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隐藏上海走私罪案件专

时间:2021-02-01 14:23 点击: 关键词:上海走私罪案件律所,上海有名的走私案律师,上海

  上海走私罪案件专业律师  在实践中,大多数走私犯罪案件是在海关扣押走私货物时立案的。所以司法机关比较容易客观认定行为人有走私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判断。为了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刑事辩护法官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对相关判决案例进行了总结和整理,形成如下。

走私货物或物品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隐藏上海走私罪案件专

  一、走私犯罪主观故意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在办理走私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行政法规,没有走私意图。那么,作为最终裁判,法院如何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走私意图呢?

  (一)根据客观行为和行为人自身情况,可以推定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的认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证明,一种是间接推定。直接证据是指行为人有走私意图的直接证据,如行为人承认自己有主观走私意图,或者有证人证明行为人对他提起过走私,或者有书证、音像资料等。间接推定是指通过与主观故意相关的因素证明主观故意的存在。

  200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进出境货物、物品应缴税款,或者逃避国家对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认定为主观故意,停止走私。”

  那么如何主观判断演员“知道”呢?《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知道”的六种情形。当然,这六种情况并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办案时也要详细分析案情,从演员自身情况,如实际经验、业务技术水平、智力水平、专业知识、生活习惯等综合判断演员是否了解。,以及时间、地点、环境、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如果行为人因走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而这次因走私被逮捕,行为人说不知道是走私的借口不能成立,或者说不知道有关海关规定的借口不能成立。

  (二)走私犯罪案件中,需要根据有关合同约定、被隐匿物品的所有权和数量、行为人获得的报酬,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故意走私被隐匿物品。

  [第840号]案指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未发现被告人应志敏和艺鹭办理旧电子产品通关手续的书面合同,但两被告人关于不知道隐藏物品的供述完全一致,并考虑以下事实认定两被告人没有走私隐藏物品的意图:(一)从隐藏物品的主体分析。应志民和艺鹭不是源头组织者、发货人和收货人,只有发货人负责废旧电子产品的通关和运输。他们不知道本案中缴获的进口磁带和轴承,这并不违反常识。(2)隐藏物所占空间分析。被告走私了380多吨废弃电子产品。虽然本案查获的轴承、缝纫机等货物达20多吨,但这类货物密度大,单个货物占据体积小,分散在每个集装箱中,在整个集装箱中所占比例小,不容易让人发现。所以两被告在走私废品的过程中没有发现隐藏物品也是常识。(3)从行为奖励标准分析。两名被告均根据进入该国的废弃电子产品数量向托运人收取报酬,这与走私隐藏物品获得的利益无关。这是两名被告无意走私隐藏物品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二、具有走私意图,但具体走私对象不明确,如何定罪处罚?

  2002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六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走私犯罪的故意,但具体走私对象不明确。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的,应当根据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货物、物品隐匿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或者废物中,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以数罪论处。”

走私货物或物品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隐藏上海走私罪案件专

  (一)关于“应按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的规定仅适用于故意情节的概括。

  在广义的故意走私罪中,行为人虽然对具体的走私对象不确定,但对整个走私对象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即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对象范围,如果在其走私对象中发现其他物品,并不违背其意志;在非广义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跨境运输或者携带特定物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在其走私物品中发现其他物品,则违背其意志。

  根据定罪原则,主观认识与实际犯罪对象不同的,以实际犯罪对象为定罪依据,违反了主客观统一原则,也不符合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

  我们认为《意见》和《解释二》确定的对实际走私货物、物品的定罪处罚,仅适用于一般的、故意的走私犯罪案件:第一,有意识地,行为人没有走私特定物品的故意;第二,意志方面,行为人对实际走私对象没有异议,存在与否无关紧要。如果行为人对走私犯罪对象有明确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明确的故意,明确反对其他走私对象,即最终在走私货物中发现其他走私货物的,不能适用本规定。

  (二)行为人以广义故意实施走私罪的,应当根据实际查获的货物的性质定罪。

  在故意犯罪的总结中,行为人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各种犯罪后果并不违背其意志,因此可以根据实际后果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故意以概括为基础犯走私罪,虽然不知道走私货物的具体种类,但由于走私这些货物并不违背他的意志,仍然应当根据实际走私货物的性质定罪处罚。

  (三)行为人在普通走私货物、物品中,隐藏刑法规定的特殊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并罚的。

  根据《解释(二)》第五条,行为人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中,隐藏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淫秽物品、毒品、制毒物品以及刑法特别规定的其他货物、物品。由于行为人通常知道特殊物品的“藏匿”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查获的物品定罪处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以数罪论处。

  (四)行为人受雇于他人实施走私犯罪,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性质,但受到欺骗,不知道走私货物、物品中掺杂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按照其对走私货物、物品性质的主观认识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行为人并非基于概括故意实施走私犯罪,而是知道走私货物、物品的具体性质;另一方面,行为人在走私货物、物品中没有直接隐藏一些特殊货物、物品,查获的特殊货物、物品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隐藏。理论上这种情况叫抽象的对事实的误解,应该根据行为人主观认定的犯罪对象的性质定罪处罚。扣押的货物、物品如果根据实际定罪处罚,违反了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属于客观归责。

  上海走私罪案件专业律师  [840]案指出:本案证据证实,走私货物或物品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隐藏上海走私罪案件专主观上有明确的向中国走私废旧电子产品的意图,即两被告主观上知道其帮助走私的物品是废旧电子产品,两被告自始至终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走私货物中含有其他普通货物,即,记录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对含有普通货物的走私物品持主观放任的态度,从而证实两被告没有走私的一般意图。在认定应志敏、艺鹭缺乏走私普通商品主观故意的前提下,只应认定走私的废旧电子产品与普通商品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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