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吸毒案件中,相对于稀少的自首情节而言,立功情节更为普遍。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重大立功情节鲜为人知,但在毒品案件中却屡见不鲜。与此相比较,因立功而被追诉者获不诉释放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抑制毒品犯罪使用重刑是我国的一贯刑事政策,严刑峻法使毒品犯罪的追诉者往往面临较长的刑期。在此情况下,被追诉者在归案后,往往基于自我保护、减轻处罚等动机,往往会供认不讳,更会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客观地说,涉毒人员由于在毒品交往中长期混迹于犯罪多发区,往往能够听到他人犯罪的消息,这也为他们的立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如果说在贩毒案件中自首情节是难得一见的,那么争取立功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罪轻策略,甚至是不诉策略。因此,我们站在辩方的角度,根据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对已收集到的司法实证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期望能够总结出司法机关认定毒品案件中立功认定的一般规律,以供同行交流学习。以下具体说明:
在我国刑法六十八条中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以便能够侦破其他案件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因此,立功可以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立功的认定,关键在于检举揭发人所受处罚的轻重,以及该案件的地域影响,是可能判处无期、死刑还是其他一般刑罚,是在本省还是本自治区、直辖市还是全国有重大影响。在此,刑期指“法定刑”。对于由于各种原因,如因法定理由不能不负刑事责任或不起诉、中止审理等,在后期提起公诉的,也不影响立功的认定。被追诉人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能,但因其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导致宣告有期徒刑或拘役以下刑罚的,不影响其是否具有重大立功情节。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被追诉者,审判机关对其具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才能作出处理。另外,还应考虑到检举揭发罪的严重性、被检举揭发者可能受到的惩罚以及提供的线索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程度等因素。的确,有些案件因被追诉者有其他轻罪情节,或案件本身属于轻罪情节、危害较小,且有立功情节,可不作犯罪处理,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予起诉,都是毒品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学习立功制度,必须深入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原理,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原理,才能对一些模糊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笔者认为,刑法将“立功”作为量刑的主要情节之一,主要是基于它能促使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能促使被追诉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客观上节约司法资源,从本质上有利于侦查机关有效打击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主要是出于特殊的预防意识,并考虑到其主观恶性较小,能够反映被追诉人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抵制、揭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有悔罪改过的心理,从而可以判断其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也符合处罚的目的。
有许多立功情形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规定,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能够侦破其他案件;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因此,本文通过实证案例来分析毒品案件中“立功”的各种情形。
被追诉人提供的其他犯罪线索,对于侦破案件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反之,应当认定为立功。
案1:公诉机关认为,赖某在公安机关没有出具立功认定意见书,以及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被公安机关带离现场,不属于当场抓获的情形,故不构成立功。经过核查,赖某对谢某某藏匿地点进行指认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据此成功抓捕谢某某,这已经体现了立功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对立功行为应当重点审查其实质内容,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在指认了藏匿地点后,赖某是否将其带离现场,由公安人员掌握主动。如果赖某被带离现场,则赖某不构成立功;如果被带离现场,则他构成立功。假设这个逻辑是成立的,那么公安机关是否会随意将赖某带离现场,对被追诉人的立功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被告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不符合法律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赖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一点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参照:(2015)刑事判决:温龙刑初字1251号。
案件二:黄某某在被抓获后,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的电话号码等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张某,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引用:自刑二初字(2015)15号刑事判决。
例3:岩某要求提供网上照片和电话号码,并指认网上人员,应认定为立功。引用:刑事判决书:(2017)湘05刑初73号。
案件四:张某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经查,张某归案后提供的外号“九哥”的身份不明,提供的手机号码已停止使用,公安机关抓获的黄某某与张某的供认无关,故不能认定张某为自首。请参阅:(2015)自刑二初字第15号和(2014)铜中刑初字45号刑事判决。
案五: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只提供了金某住处的相关线索,而没有到场协助侦查人员寻找金某的住处,其提供了毒品在逃人员的住处信息属于自首,不构成立功。引用:2014年青刑一初字61号刑事判决。
二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即构成立功;
本案例1:邓某某检举、揭发袁某犯抢劫罪的事实,2018年9月17日,某区公安机关以袁某犯抢劫罪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月依法向北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4日,法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引用:刑事判决:(2018)湘1021刑初413号。
案二:孙某某检举、揭发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鲁0211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2017)
第三,经查证,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或者已经查明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的,如果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留有余地,原则上应当对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引用:刑事判决书:(2017)湘05刑初73号。
上海毒品走私犯罪案件律师 第四,协助侦查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常见的立功类型。有哪些类型的“帮助”行为?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以下四种情形:(一)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通过电话、发送信息等方式预先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送往指定地点;(二)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犯罪嫌疑人;(三)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四)向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提供联络方式、藏匿地点等。
通知指出,控制下交付是侦破毒品案件的常规手段,犯罪人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与贩毒者面谈购毒事宜,尔后侦查人员在双方交易时,现场人脏物俱得。毫无疑问,这是实践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立功表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