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负责人张某在上海市某地产开发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以房产交易的形式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被检方提起公诉。在此案中,对张某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存在争议,下文上海刑事律师将围绕该问题展开分析。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收受贿赂数额的认定,应当以收受贿赂所得的财物价值为基础,包括已经获得的财物和未来获得的财物的总和;如果无法确定收受贿赂所得的财物的价值,应当根据收受贿赂人的职务、收受贿赂的方式、收受贿赂的数量、时间、地点、情节、用途等综合情况作出认定。
二、案例分析
在张某的案件中,涉及收受贿赂的形式为以房产交易的形式进行。具体来说,张某利用其在房产项目中的职务便利,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企业与他人进行房产买卖交易,收取巨额贿赂。
在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应当根据《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收受贿赂所得的财物价值为基础进行认定。对于张某的案件,首先需要确定张某收受的财物,即房产交易所得的贿赂。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张某涉嫌收受多宗房产交易的贿赂,其中一些房产已经过手转卖给他人,一些房产则仍然在张某的名下。
对于已经转卖给他人的房产,应当按照张某出售的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确定其收受的贿赂数额。而对于仍在张某名下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其市场价格确定其收受的贿赂数额。在确定收受贿赂数额时,还需考虑张某所收受的贿赂数量、时间、地点、情节、用途等综合情况。
此外,在案件中还需考虑收受贿赂方式的特殊性,即以房产交易的形式收受贿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房产交易的形式收受贿赂,应当依据房产的交易价格,计算差价并确认收受贿赂的数额。
总的来说,在对张某案件进行犯罪数额认定时,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收受贿赂的财物价值、数量、时间、地点、情节、用途等,以及收受贿赂方式的特殊性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张某的犯罪数额。
三、案例参考
2017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交易收受贿赂案。被告人刘某是一名中介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以低价房产的形式进行交易。在审理中,法院根据刘某收受的财物价值和数量等综合因素,认定刘某收受的贿赂总额为308万余元,并以收受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对于涉嫌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有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
首先,对于涉案的房产交易款项,应当认真核实,查清款项来源和去向,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贿赂的成分。如果不能确定其中是否包含贿赂,不能将其全部认定为贿赂数额,必须排除其他非法收益的可能性,只有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贿赂数额。
其次,对于涉案的房产价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估价,不能简单地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认定。如果可以证明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偏差,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房产价值进行认定。
此外,在认定涉案金额时,还需考虑相关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如果贿赂犯罪数额无法准确确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最高额度进行认定。
总而言之,在涉及贿赂犯罪数额认定的案件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认定,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贿赂行为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不仅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还会导致经济和政治失衡,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从事房地产交易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坚决抵制贿赂行为,遵纪守法,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
四、结论
在房产交易收受贿赂案件中,犯罪数额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对于公检法机关而言,需要对收受贿赂的财物价值、数量、时间、地点、情节、用途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综合认定犯罪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收受贿赂案件的调查力度,提高收受贿赂数额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从事房地产交易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树立法律意识,认识到收受贿赂的严重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最后,上海刑事律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提供的仅为法律理论参考,不能作为具体案件处理的标准。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还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便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