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重点围绕主体身份同一性、技术手段违法性、上下游行为关联性等方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注重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
第十二条经公安机关商请,根据追诉犯罪的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适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以下事项提出引导取证意见:
(一)案件的侦查方向及可能适用的罪名;
(二)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全、固定、检验、分析等;
(三)关联犯罪线索;
(四)追赃挽损工作;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开展引导取证活动时,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一)查阅案件材料;
(二)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讨论;
(三)了解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
(四)了解、参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
(五)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介入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活动,发现关联犯罪或其他新的犯罪线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或移送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以下取证意见:
(一)能够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及时扣押、封存;
(二)扣押可联网设备时,及时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方式,防止电子数据被远程破坏;
(三)及时提取账户密码及相应数据,如电子设备、网络账户、应用软件等的账户密码,以及存储于其中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等;
(四)及时提取动态数据,如内存数据、缓存数据、网络连接数据等;
(五)及时提取依赖于特定网络环境的数据,如点对点网络传输数据、虚拟专线网络中的数据等;
(六)及时提取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注意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第十六条对于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批准逮捕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网络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围绕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有针对性地制作继续侦查提纲或者补充侦查提纲。对于专业性问题,应当听取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了解案件继续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认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围绕犯罪嫌疑人与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扣押、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有、持有或者使用;
(二)社交、支付结算、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物流等平台的账户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数字签名、生物识别信息等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身份关联;
(三)通话记录、短信、聊天信息、文档、图片、语音、视频等文件内容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四)域名、IP地址、终端MAC地址、通信基站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电子设备为犯罪嫌疑人所使用;
(五)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内容。
第十八条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围绕其利用的程序工具、技术手段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性,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设备信息、软件程序代码等作案工具;
(二)系统日志、域名、IP地址、WiFi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
(三)操作记录、网络浏览记录、物流信息、交易结算记录、即时通信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内容;
(四)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内容。
第十九条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专业水平、既往经历、人员关系、行为次数、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聊天记录、发布内容、浏览记录等;
(二)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明显违背系统提示要求、正常操作流程;
(三)犯罪嫌疑人制作、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的软件程序是否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犯罪嫌疑人支付结算的对象、频次、数额等是否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
(五)犯罪嫌疑人是否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六)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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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重金求子诈骗:犯罪分子谎称愿意出重金求子,引诱受害人上当,之后以缴纳诚意金、检查费等各种理由实施诈骗。
23.高薪招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缴纳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24.电子邮件中奖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犯罪分子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四、虚构险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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