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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枪铅弹的走私行为侵犯了我国进出口贸易体制和弹药监管秩序

时间:2021-02-07 16:24 点击: 关键词:上海走私案律师,上海律师

  上海走私案律师 偷运罪研究|走私气枪的罪名是什么?

  -《刑事审判参考》[第940号]戴永光犯走私军火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I.气枪铅弹在走私军火罪中属于“弹药”

  1.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很难直接确定气枪铅弹是不是"弹药"。

气枪铅弹的走私行为侵犯了我国进出口贸易体制和弹药监管秩序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一"),将弹药分为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偷运军弹100多发,偷运非军弹1000多发,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然而,"走私解释(一)"既未对军用和非军用子弹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列举常见的军用和非军用子弹,仅在第一条第七款中作了提示性规定。也就是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列出的弹药种类中没有气枪铅弹,《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清单》只列出了第一条“各类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而未列出具体的弹药种类。

  2.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走私气枪铅弹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辞海”的定义,弹药的核心含义有三个:首先,具有杀伤作用;其次,其结构包括弹头、弹壳、火药、炸药或其他填料;第三,可借助于武器或其他运载工具向目标区域发射。气枪铅弹无疑具有杀伤力,在结构上有弹头,在尾部有部分弹壳,可借助于气枪等武器发射到目标区域,但没有火药、炸药或其他填料,与许多非军用子弹,尤其是某些运动用子弹有一定的相似性,将其认定为非军用子弹并不超出国民所能预测的范围;我国海关对各类气枪铅弹的走私行为进行了严厉禁止,气枪铅弹的走私行为侵犯了我国进出口贸易体制和弹药监管秩序,从法益保护角度而言,必须对这类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三、将气枪铅弹定为走私弹药罪的犯罪对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含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明确将气枪铅弹作为非军用子弹的一种形式作出了列举规定。尽管《走私解释(一)》对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未作类似的列举式规定,但从系统解释用语一致性的角度来看,该规定无疑具有参考价值。

  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取消了对军用和非军用枪支的区分,因此,《解释》对军用和非军用弹药也没有加以区分。根据这一规定,气枪铅弹属于走私军火罪的“弹药”。

  对走私气枪铅弹罪的量刑标准应与一般走私非军用子弹罪有所区别。

  一、刑罚的轻重要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在要求。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气枪铅弹是通过气枪枪等武器发射到目标区域的,具有一定的杀伤力,但是由于没有火药、炸药等弹药,杀伤力有限。根据立法精神分析,武器弹药走私罪虽然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制度和国家对其的管制秩序,但其实质是国家出于公共安全考虑并有必要履行国际公约,禁止武器弹药的流通。不管是走私“气枪铅弹”还是“其他非军用子弹”都侵犯了法益,但如果是气枪铅弹伤害程度明显低于一般非军用子弹,那么走私“气枪铅弹”的法益自然也小于走私同等数量的一般非军用子弹。对二者的量刑标准进行区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为了保持刑法解释的一致性,必须将走私气枪铅弹的量刑标准与一般的非军事走私子弹区别开来。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罪和盗窃、抢夺等犯罪,其犯罪对象性质相同,即均为“弹药”,其整体危害程度虽有差异,但就各罪名本身而言,在量刑时应根据“弹药”的种类加以区分。2000年颁布的《走私解释》(一)和2009年颁布的《枪弹解释》(二)对“气铅弹”与其他非军用子弹的区别作出了不同的评价,这两种解释较好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从实质解释的立场出发,遵循系统解释的方法,认为《枪弹解释》规定气枪铅弹的量刑幅度应比一般非军用子弹高5倍以上,可作为走私气枪铅弹犯罪案件的量刑参考。

  依照2014年8月颁布的《走私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千5百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本案件中,被告人戴永光走私1625发气枪铅弹,符合走私解释中“情节轻微”的量刑标准。

气枪铅弹的走私行为侵犯了我国进出口贸易体制和弹药监管秩序

  3.在走私弹药罪中,“弹药”的种类和数量固然可以直接反映走私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并非唯一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除“弹药”的种类和数量外,还应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走私物品的价值大小、用途、流向社会以及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在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本案件中,戴永光出于个人利益动机走私气枪铅弹,并非为犯下其他罪行,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从走私物品的价值来看,戴永光走私气枪铅弹的案值不到千元,案值不大,尽管其中一部分气枪铅弹已被消耗,但仅用于练枪娱乐,没有造成任何其他严重后果。从总体上看,法院认为,戴永光犯有走私弹药罪,“情节较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量刑适当。

  上海走私案律师  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气枪铅弹走私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对该行为的定罪量刑争议较大,[第940号]案的裁判观点恰好为裁判提供了指导。

定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参与者的 司法机关对毒品案件立功情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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