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有些人对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并不熟悉,特别是有时乡里乡亲的借个钱,如果借了没还,不管是碍于情面还是真的还不了,好几年都不好意思上门要,等到最后要起诉了,才发现还有2天就过诉讼时效了。但马上就是十一放假,法院又不上班,无法立案,过了十一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实际上,法律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并作了规定。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者节假日,就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第二天作为期限的最后一天。以诉讼时效期间为例,如果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是10月2日,就以国家规定的十一假期最后一天如10月7日的次日,即10月8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天。这里的法定休假日既包含周末双休制度,也包括节假日调休制度等。一般来说,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24时,但是如果有业务时间的,截止时间就是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
《民法典》条文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以案释法
2015年,营口邦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乔公司)、营口杰斯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斯克公司)与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邦乔公司和杰斯克公司作为投保人向华海公司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运输条款综合险,被保险人为邦乔公司和杰斯克公司的客户(具有可保利益的货主)。2016年1月29日,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谷公司)接受网上订舱委托,签发集装箱货物运单,被保险人为邦乔公司、杰斯克公司的客户(具有可保利益的货主),华海公司签发保险单。
2016年2月2日,集装箱破损,箱内润滑油全部泄漏,邦乔公司向华海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华海公司赔付71151.56元。2016年7月11日,中谷公司接受网上订舱委托,签发集装箱货物运单,托运人为被告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林达公司),被保险人为邦乔公司、杰斯克公司的客户(具有可保利益的货主),华海公司签发保险单。
2016年7月15日,集装箱破损,箱内润滑油全部泄漏,邦乔公司向华海公司提出保险索赔申请,华海公司向邦乔公司赔付57467.49元。赔付后,邦乔公司向华海公司出具两份权益转让书,华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将涉案起诉材料通过快递向青岛海事法院寄送,要求中谷公司、巴林达公司赔偿损失。中谷公司认为华海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2016年7月11日运单下货物未超过诉讼时效。在上述案例中,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016年1月29日,托运的集装箱运单下的货物在2016年2月2日抵达目的港,由于诉讼中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余未受损货物的实际交付时间,法院按照20天认定应当交付货物的期限,即从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诉讼时效。2017年7月17日,华海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2016年7月11日的集装箱运单下的货物,中谷公司确认运载该集装箱的货轮2016年7月15日卸船作业,并认可邦乔公司同船托运的另一票目的港相同的运单下的集装箱是2016年7月15日被提走,认定卸船日2016年7月15日作为货物应当交付的时间,即从2016年7月16日起算1年诉讼时效。但因2年7月15日(星期六)是法定休假日,该集装箱货损赔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应顺延至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华海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青岛海事法院寄交针对该集装箱货损的起诉状,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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