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主要工作:
A、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B、会见嫌疑人(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C、会见时了解犯罪的基本事实并提出律师的解释与建议;
D、审查侦查机关的强制措施手续是否完备,如不完备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交涉;
E、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有无受到侵犯,如存在违法情况,向有关单位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F、应家属要求,可以在会见嫌疑人经其同意录音或录像,保全有关证据。
G、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为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委托人或家属的要求下可以协助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H、经了解嫌疑人罪名及相关事实后,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嫌疑人委托,代理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I、经了解认为侦查人员存在侵犯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它合法权益的,接受委托,代理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J、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新刑诉)
K、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有自行收集无罪证据的权利,即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再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但是,收集到的上述证据辩护人必须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2)、侦查羁押期间规定
A、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间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D、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的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F、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基本一致。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会见时要有公安人员在场,律师不许和当事人谈论案情,只能解答法律咨询。这种制度下,律师起不到辩护作用。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权有犯罪嫌疑人本人行使。没有律师的辩护,公权力的行使就没有限制。大量违法行为就发生在侦查阶段。最严重的是非法搜查、非法羁押、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虽然有自我辩护的权利,但无法制止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
新《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行使辩护权的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发现公安机关无证搜查、无证逮捕、借侦查为名侮辱人格、刑讯逼供、虐待在押人员和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的,有权利代理当事人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超期羁押或者羁押了不应当羁押的当事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上海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