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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时间:2021-02-03 15:52 点击: 关键词: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有哪些,上海刑事律师,上海刑事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是一个非常宏大的主题,根据刑事诉讼阶段,可分为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审查阶段的辩护策略。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辩护战略、程序辩护战略。根据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战略、死刑审查案件的辩护战略。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运用的妙处,一心一意。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巧妙使用辩护战略停止刑事诉讼程序这台机器的齿轮是最好的。但是,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最终被送往法院,进入审判阶段。所以我今晚主要想从实体方面谈谈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关于审判阶段的辩护战略的运用,因人而异,因势利而导致。总之,我们要明确律师通过辩护活动达到什么目标。到目前为止,刑事诉讼法一直保留着一个准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们要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制定辩护策略,开展辩护活动。

  曾有学者将刑事辩护分为五种形态,即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我认为这种划分细致,有深度,符合理论研究的特点,适合学术讨论,但在实践中认识容易混乱。量刑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的最终目的也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所以,我主要以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战略为中心。

  一、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经常被视为刑事辩护皇冠上最明亮的明珠,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追求的终极目标,无罪辩护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律师的高专业水平。

  1.实体无罪辩护。

  实体无罪辩护主要是指辩护人根据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或法定无罪辩护事由,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指控罪的辩护活动。例如,辩护人根据刑法对特定罪名设置的主体、主观、客观等要求,说明被告人不构成特定罪名的辩护活动。另外,辩护人根据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精神患者、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等违法阻止事故,论证被告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活动。去年中和信律所雷刚律师处理的轰动全国的武汉摸狗命案,二审法院采用被告人杨某平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判无罪,当庭释放。

  2.证据上的无罪辩护。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证据上的无犯罪辩护是指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活动。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起诉书的最后一段本院认为其部分,往往是这样的句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某种罪行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第二,根据定案的证据通过法定程序验证是真实的;第三,综合全案证据排除了合理的怀疑。由此可见,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非常高,民事案件的高度复盖性原则不能相比。

  但是,在实践中,事务机关似乎无意识地用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来指控犯罪。两个基本是什么?两个基本事实明确,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简称是当时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同志提出的,当时由于科学调查困难和事务力量不足,适当降低证据证明标准,打击犯罪。在1983年的严厉殴打期间全面推进,引起了相当部分的冤罪和罪刑失衡的事件。虽说现在时代进步了,公安的侦查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但面对新时期新型的波及范围广或犯罪行为隐蔽的刑事案件,如电信诈骗案、毒品犯罪案件,取证困难和事件力量不足仍然是客观的问题。处理这样的事件往往容易发现证据上的缺陷,辩护人必须严格按照证据审判规则大胆进行无罪辩护,不能矫正心理审判,不符合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事实上,从证据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即使最终没有达到犯罪嫌疑的效果,法官的犯罪轻。

  二、罪行轻易辩护。

  1.重罪,轻罪辩论。

  重罪,轻罪辩论。如名字所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甲罪,辩护人认为构成乙罪,甲罪在起刑或法定最高刑罚中往往高于乙罪。理论上,这种辩护策略似乎与辩护人的职能定位不符。因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是公诉人,所以即使辩护人否定了甲罪,也不能积极提出乙罪。否则,就有接管并成为第二个公诉人的嫌疑。事实上,辩护人采取这种辩护策略实际上是对现实的妥协。尴尬的数据暴露了我们无能为力的事实,近年来无罪判决率基本上徘徊在万分之六到万分之八之间,有充分理由否定甲罪的事件,想让法院愉快地作出无罪判决,没有让乙罪更容易被判决者接受。而且公诉机关也不需要重新起诉,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直接判乙罪。两害相权轻,这种辩护战略仍在损害被告人的利益,必须慎重使用。

  我认为,在使用之前,必须与被告人及其近亲充分沟通,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其次,应根据情况选择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甲罪和乙罪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时,可以在审判和辩护词中公开提交。例如,以欺诈罪为契约欺诈罪,以强盗罪为强盗罪和挑衅罪(挑衅事件中的强制行为),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甲罪与乙罪无关时,辩护人不应积极注意法官。如果有罪判决难以扭转,可以在法庭后交流中口头注意法官,不应在法庭中或辩护词中公开提交。

  2.数罪,减罪辩论。

  数罪、减罪辩护是指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多项罪名中的一部分罪名的辩护活动。客观地减少多个罪名,达到减少一个罪名的效果。我在这里主要谈论实质性的数罪和处分罪的问题。如果是实质性的数罪,例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贿赂罪和挪用公款罪,辩护人从实体或证据的角度论证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罪。如果是中断的罪行的话。以参与者为目的,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触及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处理时,不是数罪,而是应该从重罪处罚。

  3.量刑情节的辩论。

  辩护人研究案件后,发现不能推翻公诉机关的有罪诉讼,在量刑上寻求对被告人有利的结果,量刑情节的辩护不是很好的辩护战略。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量刑情节。常见的法定情节主要有自首、立功、从犯、威胁从犯、犯罪准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成年人、精神患者等。常见的适当情节主要是犯罪动机,例如为民除害和滥杀无辜的犯罪手段,例如拳击和刀剑相对的犯罪时间、场所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例如月黑风高和光天化日的犯罪侵害对象,例如老弱病残和身体强壮的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如果做坏事和遵守法律的被告人犯罪后的态度,后悔当初是冷漠的。这些量刑情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改造的难度,是赢得法院广泛处理的基础。

  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量刑规范化改革运动,发发表了量刑指导意见,改变了过去的评价式量刑方法和刑罚(惩罚)不为人知的量刑状态,使量刑方式更加科学透明。辩护人可以根据地图,根据各地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方案供法官参考。

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有哪些 三、骑墙式辩护:无罪+罪轻。

  除了上述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外,近年来第三种辩护战略兴起,即骑墙式辩护,即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并行的辩护战略。我们队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辩护人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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