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总则。
上海打刑事案件的好律师 为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惩处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证据二:(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在定案之前,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3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依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证据,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认定、运用证据,作出判决。
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依据。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有罪判决,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定罪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对有疑罪从无的定罪证据,应当依法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有新的证据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补充证据,或者变更、补充或者追加起诉。
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重新提出起诉或者提起公诉。
刑事案件的讯问、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现场、侦查实验过程,以及提取、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过程,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前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及时储存、存档,并作数据备份。存档、附卷的录音录像材料的标签或封套,应注明制作单位、制作者、制作时间、案件名称、内容、编号等信息,讯问录音录像材料还应注明被讯问人、讯问时间。使用其他技术手段储存的,还应当注明相应的储存方法,以方便查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录音、录像:刑事诉讼中要求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由于案情紧急等原因,未及时准备录音、录像设备,或在执法过程中,因设备损坏而未进行录音、录像。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的,不宜录音、录像。
查阅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出具并确认其效力的文书、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不需录音录像。
查阅了银行、通讯、物流、网络平台等企业或行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数据资料等证据材料,不便录音录像。
其他确实不能、不需要或者不适合录音录像的特殊情况。
第6条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现场,调查实验过程或者提取、扣押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应当邀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到场作证。如果确实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的,或者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能到场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说明情况。
目击者的身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其中立和公正。以下人士不能作为证人:
生理上或心理上有缺陷或年龄较小,没有相应识别能力或无法正确表达的人。
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或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刑事诉讼职权的人员。
移送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证人职业和身份的材料。
第7条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排除在外。
以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将有关证据排除。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第8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或者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正或者提交补正材料。
检察机关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和补充证据。
超出原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其职权规定范围的,可以请求其上级公安机关协调执行。
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证据工作的,或者经补查确有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的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及时作出裁定。
第2章八种证据要求
第9条物证及书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并附有该物证、书证的提取时间、地点、方式、包装、保管方法、保管地点等内容的说明。
勘验、检查、搜查后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附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并附提取、扣押物品细目照片和有关物品清单,注明提取、扣押物品的时间、地点、名称、特征、数量等,相关的笔录、清单应由侦查人员、见证人、物品持有人或保管人签名。如因客观原因未有见证人、持有人或保管人签名,应立即在笔录中注明原因。
物证、书证或者书证的原件经鉴定或者鉴定程序确认为原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未发现物证、书证被改动、替换、损坏或涂改的情况。
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第五条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在提取、扣押笔录上注明原因。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及侦查人员制作的说明材料,注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名称、特征、数量、质量,并加盖侦查人员印章。如果明确说明了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可能暴露于不宜公开的技术侦查具体措施,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应明确说明保护措施,如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手段等,并简要说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10条物证之照片、录像、影本或书证之影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无法提供原始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原物的说明
物证副本、书证的复制品由两人以上制作,并由制作人就制作过程出具文字说明和签名。
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均能反映出原物的外形和特征,书证的副本、复制品均能反映出原件的内容和特征,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确认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
11.物证、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本指南规定,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由举证方通过以下途径补充:
提供提取扣押物证、书证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海打刑事案件的好律师 提供有关侦查员的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说明材料,由有关侦查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㈢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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