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变革的角度来看,在口头证据审查中通过程序规定难以实现当事人本位观念的变革机制,也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变革。然而,笔者认为,要改变“自白至上”的理念和实践,在中国独特的司法范式下,应建立“自白认定与评价平台”机制,从而保护公众对自白的理解与评价。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口供认知与评价平台”或“口供认知与评价机制”是一种以贴近普通民众生活为载体的媒体(报纸、书籍、影视、互联网等) ,允许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获取、评价和交流与口供有关的各种信息,使司法行政部门能够从他们那里获取具有司法或诉讼价值的信息。该平台由三个机制组成:
第一,口供披露机制。随着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的合法化,普通人随时获取各类裁判文书已经成为一种规则,但裁判文书的范围能否达到覆盖所有口头证据审查的程度还是一个未知数。笔者认为,为有效保障口供的公开,“口供理解与评价平台”提供的口供信息不应仅限于庭审阶段,还应涉及预审阶段的部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侦查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口供评价管理机制。司法工作程序设计除了我们应当继续发展保障网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辩护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权利之外,还应当积极落实其提出一些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这是其在司法程序内进行口供评价的具体表现形式。
普通民众可以同时通过“口供认识与评价一个平台”发表自己企业对于没有任何口供信息的评价。当然,如果出现明显超出了对口供信息技术客观分析评价的界限,甚至能够达到损害他人隐私、利益问题或者煽动民意影响我国司法的程度,相应的评价会被及时删除。
第三,口头沟通机制。这种机制能够保证普通民众之间有序地交换口供和交换信息的集中,被归类为审前、审后和法官生效后的口供交换,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普通民众对口供的多元态度和价值观,而普通民众与司法行政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起着沟通和理解的中介作用。
一些普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处理口供问题的方式有着不合理的理解。如果双方之间没有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或机制,这只会增加这种认识的不合理性,造成认识上的误解。口供沟通机制的易接触性也降低了这种相互沟通的成本。
通过“口供认知与评价平台”,普通民众不仅可以理性地认识口供,而且可以理解口供认知与价值的多重性,司法行政主体也可以及时地掌握与口供有关的舆论,从而有利于“口供至上”的理念与实践的转变。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提到的“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是一种对口供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价值定位的重大转变。而从更加宏观的角度理解,这种转变意味着我国口供审查模式的变革,甚至对以往刑事诉讼模式的反思。
如果说《意见》出台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那么其深层原因则是为今后刑事诉讼证据审查机制的建构提供原则性的参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从口供审查问题切入《意见》的内核,应当是理论界首先需要研究。
依照本文的研究:口供审查首先需要观念的转变,这离不开司法观念的转变、诉讼观念科技化转变与诉讼观念人文化转变。为了达到司法观念的转变,侦查主体在侦查阶段应当全面取证,公诉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保持一定客观中立,审判主体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相对自由的司法证明。
为了达到诉讼观念科技化转变,取证程序应当更加注重科技化,质证程序应当更加专业化,认证程序应当强调相对自由心证;为了达到诉讼观念人文化转变,口供认识体系应当理性化,口供评价体系应当交流化。
这些转变机制从多重角度对那种依靠口供结案、起诉与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观念上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为转变“口供至上”观念提供了总体思路。可光有观念上的转变思路是远远不够的,若是不具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具体程序,那么“口供至上”仍然会在实务操作中继续出现。
因此,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口供审查的这种观念上的转变需要具体程序的转变加以保障。由观念转变到程序转变的过程是一种纵向过程,而司法、科技与人文则在横向影响着口供至上及口供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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