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保庭审口供涉及被告人定罪量刑等核心素养问题后,这类“优势证据”不仅能让法官通过补强确证口供的合意性,明确补强需要投入达到的程度,还能规避“共犯口供”能否健康作为口供补强证据的理论争议问题。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内容。
零口供型审查指只有非口供类证据的审查情形。对于零口供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官应当先行判断口供存在的价值关键因素,即通过口供存在巨大价值目标判断决策机制最终确定案件的证据审查是否应当继续存在口供。
切不可盲目追求零口供定案以“标榜”保障沉默权的价值取向。法官应当制定明确口供在每个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且效果评估行业现有的非口供证据能否形成统一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确定口供的存在资产价值。在确定了口供非必要性存在差异之后,法官应通过以上证据显示系统审查体制机制对其他证据进行城市综合审查。
笔者观点认为,这种证据系统审查机制是以物证为主的证据构造层次理论价格机制。证据构造论强调对赖以定罪的全部证据作“纵断的、立体的、有机联系的”分析。而物证作为零口供型证据审查中稳定性较高的证据,最适合进行检查证据构造特点分析。
与诉讼的技术观念转变机制一样,诉讼程序的技术转变机制也在口供审查中发挥着技术支持的作用。而这种程序上的变化,比观念上的变化更能适应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特点。
第一,刑事诉讼由主体性向科技性的转变,要求建立平等的科技取证机制。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取证的科学化程度逐年提高。比如基于技术侦查的秘密侦查措施被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从法律规制的角度体现了科学取证的增强。
再比如,信息化侦查和传统刑事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使得科学取证的基础技术设施不断完善。按照取证能力增强,所以对口供的依赖性降低的逻辑,那么“口供优先”应该在公安机关的观念中逐渐消失,但结果却并非如此。
因为辩方的证据收集太弱,而科技证据收集机制应该强调科技证据收集的平等性。由于调查权的特殊性,我国辩护律师不具有调查权,应通过保障和增加律师辩护权的宽度和广度来实现科技取证的平等。比如,律师协会可以定期组织律师参加司法鉴定和科学证据方面的课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减少辩护律师查阅相关证据的障碍。
其二,质证程序的专业化发展需要质证科技条理机制问题加以有效保障。顾名思义,质证科技条理机制主要强调庭审质证的条理性与科技化程度。条理性体现在庭审质证应当严格按照英美证据法交叉询问的方式方法进行,并且使口供与其他证据的质证相分离,从而使控辩双方企业更加慎重对待口供的质证。
质证的科技化程度影响体现在控辩双方公司对于我们鉴定工作意见、电子商务数据等具备现代科技文化内核的证据证明材料的质证能力基础之上。控辩双方除了学生可以根据申请相关专家辅助人辅助鉴定意见等科学实验证据的质证之外,还应当不断增强他们自身的质证能力,比如自己主动积极了解社会研究提供证据使用材料,而非仅仅将重点建设放在口供的质证之上。
此外,法官认为应当能够通过鉴定人、双方的专家辅助人或者没有其他不同类型的技术服务顾问深入全面了解被质证的证据材料。唯有法官及控辩双方都参与了这一质证科技条理机制,质证的虚置化才能被破除,质证的专业化才提得上,口供至上程序的转变才得以得到进一步完善落实。
第三,在认证程序转换层面上,科学的证明机制应有具体的程序构成。认证程序的科学证明机制并不完全排斥证据之间的相互证明机制,而是需要法官在熟悉的证明模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逻辑推理和经验规则,使认证过程更加合理、科学。
让法官深刻认识到,认证的过程不仅是寻求证据的相互验证,而且要积极寻求属于被审查证据的具体认证制度,最终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这种抽象的科学认证机制需要具体的程序来体现。法官应通过“综合鉴定→个人鉴定→相互鉴定→佐证协助→综合鉴定→自由评价”的过程进行科学的评价。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口供等不稳定但对案件事实有直接影响的直接证据,该认证制度不仅整合了认证和自由评价的优点,而且符合认证过程的自然属性和科学属性,进一步深化了口供审查程序的科学性和技术性。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刑事诉讼辩护 | 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 |
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如实供述了是否 | 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是否构 |
盗伐林木罪如何举证辩护?上海著 |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为您讲解盗伐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