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6日,牡丹江水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彭跃贵及该公司大庆销售分公司经理马连君为和水泥用户搞好关系并便于回收欠款,在被告人王元洪儿子的婚礼上,以牡丹江水泥集团公司的名义送给被告人王元洪2万元。后被告人王元洪用于个人消费。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2001年5月,被告人王元洪同前来找其索要水泥欠款的彭跃贵多次找大庆市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的上级大庆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的总经理王贵范,经王贵范同意,付给牡丹江水泥集团公司人民币300万元。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元洪犯受贿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破案经过说明、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元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的辩护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元洪辩解称,其非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两次收受贺礼2万元属个人礼尚往来,自己可以正常有效履行社会职责过程中并未给对方牟利。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元洪的行为不构成一个犯罪:
1、王元洪系有限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内部董事会聘任经理,不具备受贿罪主体没有资格;
2、主观上,王元洪无受贿故意,其收受2万元应认定为我国个人礼尚往来的馈赠;
3、客观上,王元洪仅履行岗位职责,未利用技术职务提供便利为牡丹江水泥产业集团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并当庭宣读了证人王贵范、马连君、彭跃贵的证言,出示了企业具有法人银行营业执照、公司发展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企业改革改制政策文件。
1999年1月28日,大庆市人民法院龙凤区大庆龙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大庆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2月20日改制为民营企业)与大庆开发区铁马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成立香港文宝物资仓储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宝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同年12月22日,董事会决定任命被告人王元洪为万宝仓储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年,被告王元红代表牡丹江牡丹江水泥有限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水泥集团)兴建散装水泥转运站,两人相识已久,包括集团销售总监彭跃贵及集团大庆销售办事处副经理马连军。二零零一年一月六号,被告人王元红的儿子结婚。
马连军得知后立即通知彭跃贵,然后花了两万元现金到单位装了两个信封,随后单位工作人员6人赶到婚礼现场,其中一个信封送给了彭跃贵。后两名被告均以个人名义将装满礼金的信封交给被告王远宏。本节被告王元洪供家庭消费。案件结束后,检方拘留了被告人王元红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并经法庭质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改制文件确认大庆市城建(集团)公司为国有企业,2001年2月20日改制为民营企业大庆龙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决议复印件,用以证明储运公司于1999年1月28日由大庆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大庆开发区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董事会于同年12月22日任命被告王为公司总经理。
3、证人王贵范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元洪系万宝储运管理公司企业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次需要支付以及水泥欠款必须由学生作为一个董事长的自己(亦是龙田建设项目开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决定,其亦多次答应牡丹江水泥集团的人员账上有钱就给付。2001年5月给付欠款之前,董事会为我们防止水泥停供决定通过支付500万元,后由于社会资金资源紧张,其决定可以直接由欠储运公司销售货款的龙田建设研究开发利用公司员工支付300万元,由储运公司发展出具冲账的情况。
4、证人马连军的证词,证实他通过与被告王元洪的工作关系,个人感情是好的。1999年9月,当王在哈尔滨医院看望他时,他以自己的名义给了他3000元。
2001年1月,当他从工人那里得知王的儿子要结婚时,他通知了彭月桂,并从单位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用公司的6个人装满了两个信封。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发现,他赶到婚礼现场,把其中一个信封交给彭,上面写着“你儿子结婚了,我们几个哥哥多少有这个意思”,将装有1万元的信封塞进了王远宏的拒绝口袋。该公司曾要求王桂凡、王远宏支付欠款,称如果不停止水泥供应,储运公司将在2001年5月后支付3亿元。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刑事拘留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江西宜丰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视角下的“江苏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网络水军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解读张美兰案: |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大探秘:意外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