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证词,证实福建省林业公司承建桃花源项目工程期间,其中第二期工程由连城恒益公司指定分包给张某某,其中200余万元是按正常渠道由发包方付给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再由林业公司转支付给张某某个人账户上,均有张某某的领条,张某某审批支付。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还有共计400余万元系于2009年7、8月份到2009年年底期间分多次通过林业公司账户转给雷某指定的人,被告人雷某找张某某商量并实施,被告人雷某领走的该部分款项没有真实的项目存在,雷某没有讲该部分钱是什么钱、为什么过账,也没有讲是过张某某的钱。
张某某证词,证实张某某不知道2007年8月到2009年8月走账的事,从2007年8月24日至2010年7月20日,到其账上的工程款实际共有1418、4114万元,2007年8月24日根据沈某某交代将30万元转给被告人雷某,另外转29、9269万元。
石某某证词,证实2009年3月开始被告人雷某以归还股东个人垫付工程款为由从石某某的上杭宏庄公司共计转账六次共计370万元,被告人雷某叫其写好工程款借条、其公司的转账支票以及雷某所说的收款人姓名,交给雷某,后被告人雷某以公司名义出具一张证明。
石某某不清楚这部分370万元工程款是否是真实支出。林某某证词,证实林某某从2009年5月上班后,被告人雷某要求其在用公章前要让雷某本人知道,2010年1月份因雷某不经常在公司,经请示被告人雷某同意罗某某同意就可以盖公章。2009年盖公章请示雷某时,被告人雷某有时称罗某某或童某某在公司看过没问题就可以盖章。
公司要付款、签订合同、公司发文、施工队的签证单时才要使用公章。连城恒益公司有写过委托付钢筋款的材料,委托书都是李某某写的,委托书要盖公章。公司2009年12月31日出具给上杭宏庄建筑工程公司的证明的复印件中的公章是其盖的,有向被告人雷某或罗某某请示过,具体是谁记不清楚了。
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款支付除了请示雷某或罗某某外,没有请示过沈某某,沈某某没有直接打电话交待工程款支付的事。沈某某证词,证实2009年12月其收到一笔20万元的账是我和童某某私人的资金往来款,不知道是谁打过来的。
2007年8月24日及9月25日我向连城恒益施工方之一的张某某领走50万元的款项是因为张某某买的钢材是向其龙岩顺通贸易公司采购的。王某某证词,证实其不知道被告人雷某通过福建林业建筑有限公司走账426万元的事和从亿方公司走账1000万。
罗某证词,证实其不懂如何走帐,走多少钱其不懂。罗某某证词,证实其知道有请建筑公司帮忙走账,其审批的工程款都是正常支出的工程款。其不知道走了多少钱。转给上杭宏庄建筑工程公司不知道有多少钱,2009年12月底或1月份,公司有出具一张给上杭宏庄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的对账单,意思是上杭宏庄建筑工程公司有打回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钱,有300多万元,在场的有其、沈某某、雷某、石某某。
林某某证词,证实其发现被告人雷某将大笔资金以工程款的名义转到林业工程公司,再指使该公司将资金转到被告人雷某指定的个人账户。
邓某某证词、张某某提供建行进账单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雷某虚列工程款侵占公司资金部分的书证中借款单、转账支票等系由被告人雷某交待邓某某,邓某某经手填写,被告人雷某审批,无雷某审批部分系由雷某电话指示邓某某办理,并且由被告人雷某与会计李某某、林某某联系。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亿方公司部分邓某某支付后雷某交待与李经理联系的情况与李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张潮宏办事细心在经手人后加上“(雷某)”与书证能相互印证;王某某证词,证实王某某借给被告人雷某四张银行卡使用,包括建行的普通卡、工行的一张贵宾卡、两张普通卡、还有一本农行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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