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证词,证实童某某有让张某某利用建行存折帮其转一笔钱给罗某某。江某某证词,证实2010年7、8月份,雷某说有钱可以借其周转几天,叫其把工行的卡给他,他将资金转入其的卡上。其去新罗区工行办了卡以后就给雷某了,几天后雷某又说钱不能借给我,他自己要用,他把钱转走了,卡还在他手上,至今卡没还给我。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平时向被告人雷某借钱都是小额的,一般是5万元钱以内。叶某某证词,证实2008年底或2009年初的时候其在连城有办一张建行卡,是专门用来买桃花源房子按揭的,卡在被告人雷某手上。其的厦门建设银行卡有一张,卡号为62270019351202998,是被告人雷某给其打生活费用的。
杨某某证词,证实2009年11月30日有一笔打入建行4367421882750005796账户的20万元是童某某还其的借款,被告人雷某每月打3000元给其是每月付给其的利息,卡不在其手上。罗某某证词,证实其经常和童某某互相借钱,其童某某之间债权债务清楚,没有在连城恒益房地产公司投资参股,互相借钱没有付利息。
沈某某证词,证实其与连城恒益无经济往来,与雷某个人有经济往来,有过信用卡代还款消费后到期就请被告人雷某代还过两次款,金额在35000-37000元左右,交通银行2次,工行2次,农行1次,其有将卡给雷某到他公司刷卡还他。
李某某证词,证实除公司署名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的款项,是以往来帐的方式记入公司账户,凭银行单据上记载的缴款人姓名记入公司账户,缴纳现金的以收款收据的缴款人姓名记入公司账户。公司银行对账单上记载的款项用途是以公司开出的银行支票上注明的用途来记载的,公司一般以劳务费、工程款、材料款的名义开出的。
大概是2010年4月底5月初,雷某到财务室交代出纳小邓说,把他原来转到小邓账户上以陈某某名义存回公司的405万元,再改为以张某某的名义开具收款收据。2008年1月29日到2009年12月9日,公司有向童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沈某某借款共计1956万元。公司已于2009年12月9日前将1956万元借款还清。
谢某某证词,证实童某某和谢某某老公在云南有合作办一个硅厂,童某某帮其大概垫付了三十三万多元首付款,童某某没有叫要付利息,童某某没有讲垫付的首付款是他自己还是公司的钱。吴某某证词,证实首付款是童某某先帮其垫付的,其弟弟吴立平和其在童某某新泉、莒溪的铁合金厂都有股份,童某某就在年终分红里扣回去了,到2009年底就结清了。
马某某证词,证实首付款其自己付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王某某帮其处理的。童某某证词,证实首付款37万元左右,童某某帮其付的,童某某购房首付款和童某某没有结算,在其和童某某的往来账结算,没有说算利息的事。黄某某证词,证实童某某帮其垫付首付款。
罗某某提供证词,证实罗某某和其丈夫罗蓉蓉在桃花源是否购买一些别墅,首付款30多万元童某某进行垫付,手续由童某某企业办理,钱是由其父亲罗某某和童某某工程结算,不清楚学生有无设计计算以及利息,罗某某在公司有股份。
沈某某专家证词,证实沈某某可以借用其哥哥沈某某国家名义或者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并在其中10多万元向其岳父童某某借的,没有向童某某借过首付款,向童某某长期借款时间不要因为利息。童某某证词,证实提高首付款是由连城恒益帮其先垫付的,总计327181元,是通过其哥哥童某某办的,公司发展还没有和其算垫付首付款的利息。
柯某某证词,证实2001年开始出现至今和童某某同学之间有私人机构借款,利息1分5厘。童某某大学生每个月都会把贷款利息才能打到我的账上或付现金。首付和按揭服务都是其自己在付,没有在童某某对于利息里抵扣。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了解到,江某某证词,证实其购买的别墅首付款239700元,其自己需要支付8万元,其姐夫罗某某借16万元,其和童某某老师没有中国经济贸易往来。叶某某证词,证实雷某以其自身名义在桃花源的人购买一个别墅,手续等均由我国被告人雷某办理,首付款、按揭由被告人雷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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