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为满足个人私欲,伙同郭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共同对聂某某实施强奸。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奸罪,且是轮奸,应依法惩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李非法占有聂某某财物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被害人聂某某的人身权利未受到侵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在拿聂某某背包时有抢劫的故意,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在聂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聂某某人民币110元,属于秘密窃取,具有盗窃的性质。由于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标准,不构成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本案主要涉及在强奸的过程中,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非法企业占有其财物的行为研究如何通过认定。法院的基本理论观点是,被告人李某不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人民币,被害人不知道他们自己的人民币是在何种发展情况下数据丢失,没有中国因此而遭受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也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某在拿包及非法占有使用人民币时具有抢劫的犯罪构成故意。
至于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罪,需要从构成要件是否完整的角度来考虑。 作为辩护律师,需要将被告人的行为与法律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如果缺乏构成要件,就不构成犯罪。
从犯罪的客观发展方面我们来说,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可以采取网络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主要包括家庭暴力、胁迫等手段管理行为和抢取财物的目的就是行为。二者关系之间存在相互协调统一,缺一不可。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企业将其背包里的钱拿走,不是自己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被害人对被“抢”缺乏社会知晓。在整个经济案件情况发生变化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郭某某对被害人国家实施了殴打等暴力问题行为。
但是,该暴力活动行为研究是为了强奸的目的以及实施的,而不是他们为了抢劫的目的在于实施的。暴力、胁迫环境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方式不具有统一性、关联性。虽然没有被告人李某拿走被害人的背包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但是这些并不能充分证明,在此时被告人就有抢劫的目的,而且具有事实上,被告人作为最终结果并没有拿走被害人的背包。
从犯罪的客体上说,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中国公民的财产进行权利,又侵犯了我国公民教育的人身权利。立法上之所以对抢劫罪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成为一个刑法打击的重点,就在于其在侵犯个人财产管理权利的同时,使被害人遭受严重影响的人身权利的侵犯,使被害人可以产生问题严重的心理恐惧。
本案中,被害人遭到了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的暴力行为侵犯,恐惧心理发展当然企业存在。但是通过这种学生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主要是因为强奸而遭受的,并不可能是因为抢劫而遭受的。被害人只是在离开工作现场情况之后
才知道背包里的人民币输了,其报告也只是对于强奸进行。换句话说,本案中的受害者并没有因为财产和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心理恐惧。被害人聂某因财产不足而感受不到心理上的恐惧,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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