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被告拿着聂携带的背包(包里有110元人民币,还有一部手机等),而聂未知的李被告紧随其后。 从他的背包里拿走了110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之后,被告李某和郭某采取殴打手段,威胁要轮奸聂某。 事后,被告李某和郭某离开现场,聂某也乘出租车离开案发现场,报案后付车费,发现背包里的人民币丢失。 被告李、郭的殴打行为造成左眼钝挫伤、左眼皮下瘀血、大腿下出血,被认定为轻伤。 被告李姓,于2003年1月22日被捕。
本案的证据包括:
(1)聂先生的口供及身份证明文件显示,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晚上,聂先生在区内 Sanai Harbor Entertainment City“坐在台上”,而李先生等人则在包间内宴请,翌日早上,聂先生等人会外出用膳。4时许,聂某乘出租车回到自己的住处,李与一名“东北人”(郭某)强行上车,并将出租车引到一个地方,两人采取殴打手段将聂某强行拉下车,“东北人”将聂某拉进一条小巷,李带着聂某的背包(里面装有300多元钱和一部手机)尾随聂某,并用暴力和威胁强奸了聂某一个小时。李从地上捡起包递给聂某后,聂某乘出租车离开了现场,聂某发现包里少了三百多块钱就报了警付了车费,不知道是谁拿走的。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日,段某某、聂某某陪同李某等人外出吃饭,后聂某某被李某及二哥(郭某某)拉上一辆出租车。之后发生了什么,段某某并不知情。
(3)证人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可以证明:案发时间当天,赵某与聂某某、段某某陪李某等三个不同客人进行外出吃夜宵,后赵某先走了,其余国家的人选择继续通过聊天。
(4)秦见证人的证词证明,2003年1月20日晚,他、李先生和郭先生到三爱港娱乐城唱歌,找到几位“年轻女士”陪同,然后带了两位“年轻女士”出去吃晚饭。 李后,郭和一位“小姐”(聂)先走了。
(5)医院诊断书、鉴定结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聂某的左眼钝挫伤、左眼睑皮下瘀斑、大腿出血,构成轻度损伤。
(6)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李于2003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
(7)民事责任赔偿协议书,证明了我国民事法律赔偿及退回赃款情况。
(8)被告李某也供认了与郭某强奸聂某的事实,与上述证据一致。 并供认,当拉妮某某下车时,它收到郭某某的背包,跟着郭某某,聂某某的背走,走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110元的背包,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它在法庭上诉状,轮流聂某某背包,从地上找到110元钱。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盘问,被告李拿走聂某的人民币数额,被告的陈述与被害人聂某的陈述不符,法庭确认了其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即发现人民币一百一十元,被告李没有确认当场发现人民币一百一十元的论点,其他证据经法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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