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还涉及占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盗窃之间的区别。在社会生活中,由于财产纠纷等原因,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发生抢夺对方财产的行为,但从法律层面上,我们应该将这种行为与盗窃行为区分开来。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结合本案的情节,对于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当按照盗窃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理,不得处理犯罪。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保护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志,考虑维护社会秩序。在这起案件中,受害人王牧之等人一直在敦促相应的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郑的责任。
如果被告人郑的行为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就会破坏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加剧社会矛盾,不能实现惩罚的功能,就不会被指控郑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理,而且也能为公众所接受,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对于案件的辩护,刑事律师需要立足于构成要件,并结合特殊的刑事政策进行分析和论证。构成要件是刑事律师辩护的直接依据,也是最有说服力的辩护方式。
刑事律师应当将客观事实与法律要件进行比较,找出缺失的要件。特殊刑事政策是一种间接的抽象基础,具有一定的厚度,但往往难以直接论证对方。这就需要根据刑事政策寻求司法解释的依据。
现在来看一个缺乏客观因素的例子。
被告李强奸案
被告姓李,33岁,于2003年1月22日因涉嫌强奸被捕。
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郭某某(另案处理)以送聂某某回住处为名,强行将聂某某带至北京某胡同。他们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对聂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劫聂某某人民币100余元,致聂某某“左眼钝挫伤、左大腿淤血”,经鉴定为轻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对检察院进行指控其犯强奸罪问题没有任何异议,针对抢劫罪的指控,其当庭辩解,没有对聂某某企业实施方法抢劫学生行为,所得以及人民币110元是拾得的,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的辩护工作意见为,认定对于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证据能力不足,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案件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发展损失,建议通过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所犯强奸罪从轻或者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年1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李先生和郭先生(男,不包括在内)在北京朝阳区的一个娱乐中心进行娱乐活动,第二天凌晨,他们以吃夜宵为由。 将娱乐城的服务人员聂某某赶出娱乐城。 下午4点左右,被告李某和郭某乘出租车将聂某强行带出北京的一条小巷,用暴力手段将聂某拉出小巷,郭某强迫他将聂某拖到僻静的地方。
通过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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