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是指侦查工作人员、司法管理人员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资源勘查、检验、检查的侦查实践活动。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著名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勘验、检查的性质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发展对象选择不同:勘验的对象为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为活人的身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勘验、检查学生可以通过分为施工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和人身安全检查。
勘验、检查是侦查活动的重要因素组成一个部分。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司法会计人员需要在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学习过程中,制作的关于勘验、检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实际情况的记录,对于企业查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非常重要理论意义。《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提出关于经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对审判业务人员在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的内容方面予以明确自己规定。具体方法而言: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证人是否签名、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员和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必要时,可以委托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查或者检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对证据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人民法院为调查核实证据而进行勘验、检查的,依照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规范书面记录的制作。
2.研讯或检验的笔录是否记录了研讯或检验的原因、研讯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在场人员、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等、现场物体、人员和尸体的位置和特征,以及研讯、检查和搜查的过程; 笔录是否与实物或图画、照片和录像相符; 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是否有损坏;个人特征、伤情、生理状态等是否有伪装或变化。
这主要是要求审查讯问,检查记录的标准化。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记录的真实性,是否由具有能力的司法官员制作,记录的格式、措辞和签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3.补充研讯及视察有否解释重新研讯及视察的原因,以及研讯及视察前后的研讯及视察情况是否互相矛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局对公安局进行讯问或者审查,必要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讯问或者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及其代表有权在法庭审理期间申请重新审讯。无论是什么情况,如果重新审理案件,都应该注意审查重新审理的理由,以及重新审理前后的情况是否相互矛盾。
此外,毫无疑问的是,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提出关于企业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证据的真实性,应当通过综合管理全案证据可以进行安全审查。因此,应当需要注意自己审查判断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社会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过上述审查后,审查笔录中存在明显违法和有关规定的,违法或者依法未回避的,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审查。对检查记录不符合标准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对其适用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
审查案件中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对申请作出合理解释或解释,或者即使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的解释或解释,也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性的,不作为判决依据。
通过上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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