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上海二中院于九月二十九日就上海金沙江路特大交通事故致人陈立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开宣判。法庭认定,陈立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公众安全,一审判处陈立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报道,2019年10月底,陈立伟驾驶一辆登记在儿媳名下的日产汽车在当天9点21分与一辆电动汽车发生碰撞,但是陈立伟并没有下车,而是迅速逃离。在市区公路上,陈立伟以121公里时速冲过路口,撞上了受害人金某的汽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路人任某,但陈立伟并没有继续加速,而是以时速161km/h的速度冲过路口,撞上了受害人金某的汽车,撞倒了骑车的行人任某,但陈立伟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加速行驶。导致5人死亡7人受伤,并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分析案例
依据我国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用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掷危险物质等。
原来陈立伟是一起极为轻微的交通事故,他只对财产侵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他逃逸后加速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使交通事故的性质发生了质变。如陈立农违反规定,有可能明知故犯,超速行驶,而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则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预见并因疏忽,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可以避免轻信,以致产生严重后果,因此,只有交通肇事罪才会负责任,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相对的刑事责任也会比较轻。
而陈立农多次冲过路口,冲撞行人,车辆造成重大伤亡,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对这种犯罪的处罚要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已经达到死刑。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陈立农应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犯罪,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同时也是对被害者家属的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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