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7年3月,陈某进入甲物业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1月以后,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约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物业公司只告诉陈某按惯例上班,并按约定另行安排工作。两个月后,甲公司指示陈某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告诉陈某不用担心,是办理手续的,还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明不白,陈某不省人事地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签约后,陈某继续在甲公司工作,领薪与乙公司无任何关系。2018年7月,甲公司通知陈某开会,让其离职。陈某要求经济赔偿。甲方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陈某赔偿金。
处理结果
由于陈某多次向甲公司索取补偿金无果,陈某于2019年6月找到长江镇调处中心,请求工作人员帮助调解。经了解,陈某系农民工,现已不再在长江镇工作和生活,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但甲方仍表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义务支付补偿。在几轮磋商之后,工作人员认为可以请法律顾问参加调解。从法理角度来看,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性劳动关系,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们还从陈某是外来工、家庭重担等各方面对甲公司进行劝导,最后甲公司愿意支付补偿金,还与陈某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补偿金当场交付陈某。
上海劳动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雇主应建立员工名册以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有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发工资单);缴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2)雇主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劳务证书”等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报名表格”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明。(1)、(3)、(4)项之有关凭证应由雇主承担举证责任。
此案中,陈某一直在甲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其工资全部由甲公司支付,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在乙公司从事相关工作,而乙公司从未向陈某发放工资。据此,应认定陈某的实际雇佣单位为甲公司,陈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与乙公司只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无用工事实。
经典含义
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有些雇主却不以为然地抱着“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的侥幸心态,“费尽心机”拒绝签劳动合同,妄图逃避责任,到头来还是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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