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几天, 在养犬过程中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公众不断地讨论。 由于养犬人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力。引起了矛盾纠纷,不但影响到社会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在西乡塘区法院分别对“遛狗不牵绳”案作出判决,并对其“遛狗”行为作出判决。
劝导狗拉绳反被打伤
1月22日晚,余某在小区门口散步,同住一个小区的王某遛狗时没牵狗绳,余某被突然窜出的狗吓了一跳,随后便上前制止,应牵着狗一起去,并引发肢体冲突。旁观者将二人分开后,余某立刻报警。经事故调查,公安机关给予王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后来,余某出现耳鸣、耳鸣、心率不齐等症状,便自行前往医院治疗,并住院1天,出院后再回医院复查,共支出医疗费1137.95元。余某因个人利益受损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王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497.95元。南宁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侵犯了余某的人身权益,应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余某造成的各种损失应予以赔偿。法庭一审判决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支付了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1497.95元。
狗狗冲上马路引起了车祸
3月18日下午,蒋某和往常一样下班回家,驾车驶往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街,途中,一条狗突然从对面车道上窜出,与蒋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其倒下,电动车撞倒在地。蒋某在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膝积水,住院一周,总共花了手术费用将近13,000元,治疗费将近13,000元。蒋某随后需要使用外固定支架,为期8周,为期3个月。
经过路人报警,交警将狗的饲养者叶某抓获,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发时没有对狗栓系牵引绳,造成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但是叶某并没有向蒋某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向蒋某道歉。无可奈何,蒋某只能诉诸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在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叶某认为,由于没有将狗栓系牵引,导致狗窜到马路上,与蒋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蒋某无责任。法庭依法裁定赔偿蒋某医疗费用10683.17元、误工费26927元、护理费130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上海知名刑事律师为您说法
遛狗不只是法律规定,更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今年5月1日生效,其中明确要求携带犬只外出时,要按照规定佩戴犬牌,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在人群中传播疾病。散步要牵绳,遛狗要拉绳,文明养犬不仅是法规层面上的一项基本标准,更要成为每一个人特别是养犬人士的生活常识和全社会的文明素养。
依据《民法典》第1246条,如果违反管理规定,不采取安全措施,使他人受到伤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外出时应系好绳索,不让狗狗乱跑,以免在公共场合如马路上乱跑。文明礼貌养狗,既是保护他人,又是保护爱犬。牵绳遛狗,牵着“安全绳”,也是“责任绳”。上海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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