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42岁的黄女士那天过了生日,便和朋友们一起去饭店吃饭,到了晚上12点才结束。黄女士刚到门口,发现门开了,便借酒胆偷偷进入房间,发现一位20多岁的男子正在家中翻东西,黄女士见了面,便拿起绳子从背后捆住,这位瘦弱的小偷根本不是黄女士的对手。制服男子后并未报警,而是将其绑在家中,独居多年的黄女士见该男子长相英俊,竟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做完了就放他走。男人后来越想越不对劲,觉得自己被侮辱了,在离开黄女士家之后,就报了警。
下面上海著名刑事律师分别对男性和黄女士的行为进行分析
被指控犯有强迫猥亵罪
刑法典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合或者在公共场合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性骚扰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性骚扰罪是《刑法典》修正案第九条修改的一项罪名,即对猥亵罪的对象不再有性别限制。在以往的刑法中,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局限于女性和14岁以下儿童。刑法典修正案(九)修改了关于强制猥亵妇女的刑法条款,并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而"其他"当然包括妇女和男子"对男子进行性骚扰,严重者可构成本罪。
我们所说的猥亵,就是为了刺激或满足性欲望而用其他手段进行的淫秽行为。性骚扰罪仅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违反男性女性或儿童的意愿,强迫性骚扰男性女性或儿童,并构成犯罪行为。下流,是指对别人的抠脚、舌头舔、吮吸、亲吻、抱抱、自慰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男性性骚扰也可以包括性交行为。
在我国刑法典中,强奸罪的对象只限于女性,因此,对男性强奸不应视为强奸。在此案件中,黄女士用绳索捆绑暴力,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迫猥亵。
这个男人被怀疑有偷窃
刑法典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且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共和私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入室盗窃是为了实施偷窃行为而进入他人居住的相对隔离的居住场所,包括封闭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以偷窃居住的房屋等。
刑法典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入户盗窃,无论盗窃次数、数额如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案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住房权,还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这起案件,男子被怀疑是盗窃既遂,属于家庭盗窃。上海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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