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故意杀人案,受害人某某(女,10岁)死亡。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全面调查。经过一夜的工作,当天23点左右,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涉嫌重大犯罪。案件发生后,蔡如实供认杀害某某的事实。
受害者小淇出生于2009年5月18日。2019年10月20日3时许,被告蔡某将小淇骗回家,想与她发生性关系,被拒绝后被杀。
2019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作出《关于接受教育的决定》第一号。2019年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认定被告蔡故意杀人,导致小齐死亡,决定接受被告蔡三年的教育。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蔡故意杀害被害人小琪死亡的事实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认可和处理。被告蔡侵犯小琪生命权的侵权事实已经确立。二原告作为小琪的父母,有权要求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属于替代责任,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分离。本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监护人赔偿的不足不是责任主体的规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赔偿方式的规定。本案中,被告蔡不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法院还认为,被告蔡的父母是被告蔡的法定监护人,应认真教导被告蔡,注意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培养健康个性、守法意识和良好行为,但被告蔡的父母缺乏关注蔡的个性发展和行为,忽视指导和教育,忽视法律,忽视生活,故意杀人,被告蔡的父母未履行监护责任,应对被告蔡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
综上所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蔡某的父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某的父母向原告小琪的母亲及其家人公开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此外,在民事赔偿部分,蔡某被判处庄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286024元。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人蔡未满14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于10月24日依法接受蔡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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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三分法,即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完全不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14岁以下是一个不负责任的年龄阶段。因此,14岁以下的人实施什么法律利益侵权,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
14岁以下16岁的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完全刑事责任阶段:
16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完全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以下18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75岁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闸北区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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