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二月份的一天晚上,周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吃完之后,又和另外一帮朋友去酒吧,酒过三巡,周某一个人在街上游荡。
由于整体而言都是醉醺醺的,周某走到马路旁一辆黑色轿车时,无意识的趴在车窗前,用手扒拉汽车雨刮,导致手卡住。
为消除气愤,他拿起手机砸车窗,砸了两三下之后,又晃晃回到酒吧,在酒吧睡到凌晨三点才独自回家。
刘某没有想到,窗户竟然被他砸出了裂口,车主严先生发现后当晚就去报警了。那是严先生一个月前刚买的新车,窗户的经订价值14829元。
听说这件事后,周某来到公安局,他坦承:我喝醉了,砸车的事完全没有印象,看到路面监控录像才知道自己闯了祸。
在此期间,他积极联系严先生赔礼道歉,并获得严先生的谅解。
法庭宣判
六月十八日,黄岩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认定,周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予以惩处。与此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周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海闸北刑事律师提醒
《刑法典》第293条:
存在下列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一)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在公共场所打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唆使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是: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毁坏,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毁坏。
刘某在大街上无故砸坏了别人的汽车,造成14829元的经济损失,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俗话说,喝酒错了。酒驾、酒驾、酒驾等违法乱纪案件屡见不鲜,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切勿贪杯,以免在酒精“助燃”下造成难以承受的后果。上海闸北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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