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毒品犯罪在中国呈上升趋势。他们往往有着复杂的组织网络,犯罪分子之间的联系具有隐蔽性和特殊性,交易的方方面面都符合反侦查。可作为重要物证的毒品,往往以极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个环节中流通。上海刑事律师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因此,利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毒品犯罪。即使能抓到犯罪分子,也很难定罪处罚,因为无法掌握相关证据。由于毒品犯罪不同于普通案件,目前,侦查毒品犯罪普遍采用特殊侦查手段。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具有信息灵通、打击准确、取证及时等明显优势,能够收到常规手段难以达到的破案效果。
现在已经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手段。在 "九五 "公安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 "充分发挥刑事特殊情况、刑事技术、技术侦查手段和刑事情报资料的作用,大力提高侦破现有案件的能力 ",毒品犯罪被作为特殊情况侦破的重点案件。
当非法毒品贸易罪行有「特别诱因」时,如何定罪及量刑。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诱惑侦查的立法,对于使用诱惑侦查方法被逮捕审判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统一完善的处理机制,这也是本案审判中争议的原因。
因此,有必要对诱惑侦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等现实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法律适用上形成共识,以有效指导审判实践。
为了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特殊诱惑犯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慎之又慎。国家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综述指出,利用特殊情报侦查案件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特殊情报有时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毒品犯罪中存在“犯罪意图诱惑”、“数量诱惑”等问题。
对有“犯罪意图诱惑”情节的被告人,应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立即判处死刑。“数量诱惑”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标准,也不应立即执行死刑。这为国家法院系统处理特别参与的毒品案件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并说明了审理这类案件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在审查属于 "特殊诱因 "的毒品案件时,应根据刑事立法精神、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特殊诱因对被引诱者的不同主观效果,区分不同情形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通说认为社会诱惑侦查可以分为“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机会发展提供型”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主要通过特征是:被诱惑者本身就是没有一个犯罪意图;被诱惑者是在诱惑者(采取了“主动学习行为”或“积极参与行为”)强烈的诱惑下实施网络犯罪问题行为。
机会分析提供型诱惑侦查的特征是:被诱惑者本身已产生有犯罪意图,甚至学生已有研究犯罪心理行为,诱惑者仅仅是企业提供了一种方式有利于其犯罪组织实施的特定环境条件和机会。此时,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的和消极的,所以他们并不影响存在一些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
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的界定过于简单,难以有效地处理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对诱惑侦查进行细分,完善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个是无辜者的诱惑。也就是说,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意图,被告人犯罪的方式是被侦查人员主动、反复地说服,或者提供不寻常的犯罪条件,制造不寻常的犯罪情况,如引诱假买假卖等暴利,使被告人犯罪,这不是故意引诱。这种诱惑与二分法中的“犯罪意图诱惑”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也可以称之为“犯罪意图诱惑”,或者归因于非法阻挠的原因。
第二是犯罪意图的诱惑。也就是说,被告的犯罪意图是确定的,他无论如何都会犯罪,但是缺乏机会。例如,毒品贩子已经有了毒品,正在四处寻找买家,调查人员假扮买家进行交易并抓获毒品贩子。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在这种诱惑中,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只进行被动诱惑,并提供通常的犯罪条件,造成通常的犯罪情形,而被告人被诱惑时,这种情形属于犯罪意图确定的诱惑侦查,应属于法律范围内的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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