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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如何从口供的表现形式分析案件情况

时间:2022-12-15 09:43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冤假错案

  在受贿犯罪中,冤假错案不仅仅是破坏守密规则所致,更为可怕的是“制密”,即犯罪嫌疑人根据侦查人员指定的受贿金额指标,不断地编造受贿故事,侦查人员参与编造故事的具体情节、细节,越有细节越有知密性,越有可靠性,法官越能产生内心确信,根本没有“翻供”的机会。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如何从口供的表现形式分析案件情况

殊不知这些“密”都是编造出来的!最为可怕的是,侦查人员往往将案件中最隐秘性的信息向犯罪嫌疑人泄露,让犯罪嫌疑人供认该最隐秘性的信息,使得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深信不疑,因为只有亲身经历者才能知悉案件最隐秘的信息,殊不知,最隐秘的信息往往是诱供的结果。比如,有位老刑侦警察这样向记者演示诱供:“(受害者)牛仔裤上有三个铆钉,你***的不记得?接下来就是一顿拳脚,打过了几回之后,再问疑犯会说记得。”

  引诱作为侦查技巧而形成的供述笔录与非法引诱形成的供述笔录,在表现形式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讯问技巧的引诱下,各份供述笔录的内容前后连贯、衔接,或前后相互补充,或前后基本一致,对案件基本事实不会出现矛盾,更不会出现“断崖式”的矛盾,即有些供述笔录辩称自己无罪,而有些供述笔录又供认自己有罪。而非法引诱形成的供述笔录则不然,从全部供述笔录看,一般存在前后矛盾,反反复复的特征。

  一般刚开始的供述笔录拒不认罪,坚称自己无罪,在中间的讯问中却出现了完全认罪而且一口气供认了大量的受贿事实,但随后又翻供不认罪,甚至出现认罪、不认罪反复循环的情况。就是从某个具体受贿事实看,前后各份笔录的相应内容也是相互矛盾的,或受贿时间不一样、或受贿地点不一样,或贿赂款包装不一样、或请托事项不一样,这是修复性诱供的结果,是侦查人员不断对受贿事实进行修改的产物。

  如犯罪嫌疑人被诱供后说,“我将贿赂款当天存进银行”,侦查人员经调查银行明细,发现没有这笔存款,就在随后的供述笔录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说“用于自己日常和家庭开支”。再如,犯罪嫌疑人说受贿时间是2015年国庆节期间,但侦查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国庆节期间出国考察,就要求犯罪嫌疑人将受贿时间改为国庆节之前,还引诱说为什么会清楚地记住是国庆节之前呢?是因为国庆节要出国考察,所以印象特别深刻。因为犯罪嫌疑人说了印象特别深刻这一隐秘性信息,辩护律师、法官都特别相信该口供的真实性。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的开始阶段一般不会对犯罪嫌疑人作讯问笔录,而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考虑,反省,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答应认罪后才开始做讯问笔录。此举目的很明确,如果一开始就对犯罪嫌疑人制作无罪的供述笔录,除非将该笔录隐匿或销毁,否则该无罪笔录对犯罪嫌疑人明显有利,不但成为今后翻供的有力佐证,还成为指控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

  作为侦查技巧的引诱与作为非法取证的引诱,在适用时都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的过程,但是,两者的实施过程却是完全不一样的。侦查人员在使用引诱讯问技巧的同时,也可能使用其他讯问技巧,比如,适度的威胁、欺骗以及轻微的殴打,但是,这些讯问技巧或方法都是独立发挥作用,相互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没有任何内在逻辑关系,因此,作为讯问技巧的引诱并不注重与其他讯问技巧的联系、配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如何从口供的表现形式分析案件情况

  但是,侦查人员特别注重对引诱方案本身的全盘考虑,也即,侦查人员更倾向于对引诱这一种讯问技巧的系统安排与设计。比如,侦查人员考虑在讯问过程中引诱些什么内容,在哪个环节安排引诱,怎么引诱,犯罪嫌疑人对引诱作何反应以及如何应对该反应等等。

  作为非法取证的引诱,必须与肉刑、变相肉刑、威胁等非法取证手段同时使用,在横向关系上与其他非法取证手段形成互补关系、配合关系、协作关系;在时间序位上,存在着先后关系,即肉刑、变相肉刑与威胁等非法手段在先,诱供在后。

  在内在逻辑关系上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刑讯逼供等酷刑是为诱供做好铺垫及准备,使得诱供能够顺利进行,没有酷刑先行,诱供是很难得逞的。所以,非法取证的引诱,侧重于与外部其他非法取证手段的联系与协作,与外部其他非法取证手段形成系统,而不注重引诱本身的设计与安排。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如何从口供的表现形式分析案件情况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很多错案中,侦查人员对诱供本身的使用是杂乱无章的,往往根据需要不断进行修改诱供内容,所以,才会有修复性诱供的存在。比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就受贿总金额诱供敲定后,犯罪嫌疑人就开始供述具体的各笔受贿事实,但侦查人员对具体各笔受贿事实没有知密,因此,在讯问当时也是不知所措,只能临时“制密”,随意编造并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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