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1月24日,陈某骑着电瓶车到浙江省桐乡市一家超市购物,在穿过广场时紧跟在前面黑色轿车后面进机动车道上,陈某被电动升降杆砸伤头部,随后处于半昏迷状态。
后来,陈某将广场物业公司和超市告 法庭,认为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电动升降杆上存在缺陷,管理不当。而且,作为通向超级市场的唯一入口,超级市场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双方应共同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4619.83元。
法院裁定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从现场的照片和录像上看,入口明确划分为机动车入口和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易于识别。前提下,原告人没有从非机动车入口进入,而是选择跟着前车从机动车入口进入,作为行为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应对跟车的危险性有预见性,并避免与前车相碰撞,造成受伤的原因。
与此同时,通过视频可以看到,电动升降杆在车进入合理的时间内着陆,没有发现设备故障或不适当的操作,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在安装和使用升降杆时存在缺陷,管理不善,无事实依据。由于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其其他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有过错。
总之,原告的受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公司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或过失,也没有履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上海刑事律师点评
本案中,事发地点对机动车辆入口及非机动车入口设置明显,只要符合规定,就不存在原告声称被砸到的安全隐患,且该事件也非被告超市管理区域。因陈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两被告公司对原告受伤无过错或过失,也不存在未履行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尽管陈某受伤值得同情,但法院对责任的判断应严格局限于法律框架之内,这不仅是法律应有的价值体现,也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也是法院通过裁判结果树立社会行为规则的必然 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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