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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斡旋受贿是否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

时间:2023-05-12 09:10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斡旋受贿

  某某公司的经理王某在某项目上需要得到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的支持,为此向张某行贿,但张某表示自己无法直接受贿。王某随后想到了斡旋受贿这一手段,要求张某向他的朋友刘某转达一条请托信息,请求刘某帮助解决问题。刘某得知信息后,同意帮忙,王某于是向其行贿,最终得到了张某的支持。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斡旋受贿是否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

  一、法律问题探讨

  在本案中,王某采用了斡旋受贿的手段,要求张某向刘某转达自己的请托信息,请求刘某帮忙解决问题。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构成了斡旋受贿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公开、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或者泄密罪定罪处罚。在这两个规定中,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行贿并不属于受贿罪,因此不是本案的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规定的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看出,该规定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本案中的刘某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或贪污罪。同时,斡旋受贿也不属于受贿罪,不需要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

  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其他的罪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行贿或者行贿未遂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便利的,构成行贿罪。根据此规定,刘某在明知王某行贿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转达请托信息的便利,因此可以认定构成行贿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张某在接受王某的行贿后,向刘某转达了请托信息,并从中获得了利益,那么张某的行为就构成了贪污罪。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斡旋受贿是否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

  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某、张某、刘某三人的行为都涉及到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其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贪污罪,刘某的行为则构成了行贿罪。在实践中,针对斡旋受贿的情况,法院和检察机关也会根据具体案情采取相应的判决或起诉措施。

  在实践中,斡旋受贿案件的处理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首先,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防范和打击受贿行为。其次,斡旋受贿案件的性质复杂,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多个人员,需要相关机关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打击此类犯罪。此外,在处理斡旋受贿案件时,应该充分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权益,鼓励并支持他们提供证据和情况,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

  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窗口城市,其法律法规建设也在不断完善。除了相关的刑法规定之外,上海市还有诸如《上海市公务员行为规范》、《上海市纪委监委关于对斡旋受贿行为的认定及处置意见》等具体规定,为打击斡旋受贿犯罪提供了更加细致和具体的指导。此外,上海市还加强了公共服务和监督体系建设,强化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度,为防止斡旋受贿行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今后的实践中,应该进一步完善斡旋受贿行为的法律规范,加大司法力度,加强对斡旋受贿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从而有效地打击斡旋受贿犯罪,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正。同时,应该加强对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行为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斡旋受贿行为的发生。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斡旋受贿是否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

  总之,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斡旋受贿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正性,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打击斡旋受贿犯罪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道德素质,共同营造一个公正、公平、透明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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