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刑法中,自首是一种从轻处理情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助于查明事实、制止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可以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那么,对于行为人犯罪后使用化名潜逃,后又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真实身份及所犯的前罪,对此能否认定前罪构成自首?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必须是在犯罪事实未被发现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行为人使用化名潜逃,则已经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属于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但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后,又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视为自首。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真实身份及所犯前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认罪悔罪,有利于查明事实、制止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可以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前罪构成自首,但可以视为坦白。
具体来说,在上海地区的法律实践中,有关自首的案例较为典型。例如,2017年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因感情纠纷,在2016年10月份用尖锐的玻璃碎片将其女友的脖子割伤,随后化名潜逃。但在被警方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赵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及所犯罪行,可以视为坦白。虽然赵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由于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因此被法院从轻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作为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自首的法定情节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应当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在行为人犯罪后使用化名潜逃,后又犯新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真实身份及所犯的前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前罪构成自首。但是,这种情况可以视为坦白,并且可以从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因此,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时,应该及时向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最大限度地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在上海市,有关自首的法律适用基本上与全国的法律规定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
在上海市,自首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例如,在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林某在案发后不久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由于林某采取了自首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比正常情况下的量刑要减轻一些。
同样的,在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不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由于李某采取了自首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比正常情况下的量刑要减轻一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在遇到刑事案件时,及时采取自首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减轻刑事责任有很大的帮助。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应该尽早向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体系,任何一篇法律文章都不能完全涵盖所有情况。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遇到困难或问题,请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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