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一名某市市政府下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城市规划许可申请。2019年,张某在审核某公司的城市规划许可申请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所送现金100万元。该公司的城市规划许可申请也因此被张某通过了。后来,经过市纪委调查,张某的行贿行为被查实,市政府决定对该公司的城市规划许可申请予以撤销,并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这笔罚款被直接划拨到市政府财政账户。上海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案件情况
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被追缴所受贿款100万元。该公司负责人也因为行贿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案中,我们可以关注到的一个问题是:市政府对该公司的城市规划许可申请予以撤销,并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这笔罚款被直接划拨到市政府财政账户。那么,这样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呢?
二、法律分析
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可以收回的非法财物等。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行政处罚方式,并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行政罚没款的性质行政罚没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罚款。行政罚没款的性质是属于国家的财产,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财产,行政机关不能将其作为行政经费或者作为行政机关的预算收入,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缴国库。
玩忽职守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过程中,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市政府对该公司的城市规划许可申请予以撤销,并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这笔罚款被直接划拨到市政府财政账户,既是市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同时也是一种行政罚没款的形式。而行政罚没款的性质是属于国家的财产,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财产,行政机关不能将其作为行政经费或者作为行政机关的预算收入,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缴国库。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市政府划拨该行政罚没款到市政府财政账户,即作为行政经费或预算收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
三、上海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没收财物的,应当由决定没收的行政机关处理或者依法处分;没收罚款的,应当上缴国库。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规范;(二)符合职权;(三)事实清楚;(四)证据确凿;(五)程序合法;(六)处罚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过程中,对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
《上海市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罚款的,应当上缴国库。没收财物的,应当由决定没收的行政机关处理或者依法处分。
四、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和上海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属于国家的财产,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财产,行政机关不能将其作为行政经费或者作为行政机关的预算收入,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缴国库。市政府划拨该行政罚没款到市政府财政账户,作为行政经费或预算收入使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
此外,市政府在撤销该公司的城市规划许可申请时,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规范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样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大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不能被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是属于国家财产。对于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损失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赔偿。同时,为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行政罚没款上缴国库,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规范行政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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