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某于2009年7月至10月间支付给连城西康示范小区项目购房户的返还装修款140万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证实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10月30日至2010年6月13日支付给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款项情况。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关系情况说明》(9P13),证实连城恒益为甲方、福建亿方公司为乙方;往来账上的沈某某、王某某、江某某、陈治锋、龙岩顺通贸易有限公司、龙岩瑞荣通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均有甲方委托人,业务关系为项目部材料款及工资;往来账上林金兵为乙方派往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业务关系均代表乙方。
《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连城恒益业务往来明细账》,证实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与连城恒益业务往来款情况。《进账单》、《转账支票存根》,证明转入江某某、王某某账户资金。李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12月1日李某某以个人名义打入王某某账号17万元及2009年12月1日打入王某某账户25万元,是根据连城恒益房地产公司打入公司的工程款。
根据雷某的委托,以个人名义帮公司把这两笔钱打还到王某某账户上。另外2009年6月19日打给往来个人账户人民币10万元也是相同情况。当时这笔款在提供资料上遗落。累计通过公司账户打入王某某该个人账户950万元。
陈某某提供的《西康住宅示范小区1#-7#楼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证明陈某某所列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的款项,可以证明不包括被告人雷某所审批的上述工程款为虚增工程款。
陈某某提供的《西康住宅示范小区1#-7#楼建筑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招标书,证明福建省亿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第一项目部(沈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合同,委托陈某某组建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由亿方公司按照进度支付从业主处支付来的工程进度款。
李某某提供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亿方公司》、《记账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证明2008-2010年预借工程款给亿方公司的款项与上述书证一致。经结算后预结工程款剩余为679701、84元,12月14日之前工程款中包含雷某虚增的工程款为950万元。
亿方公司与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合同,证实双方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10、连城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建安发票开具材料,证明由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证明款项金额,请税务局开发票结算。
施工合同,证明增加工程量由恒益公司确认可确认,增加的工程量是甲方指定供应商,亿方公司必须按甲方供应材料款,开具发票,否则恒益公司可以不结算。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资料凭证复印件》,证实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8月13日至2009年12月28日支付给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款项情况。
张某某提供的《西康示范小区第一期小区主干道25幢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书》,证实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乙方)承包连城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该工程,工程款支付方法。
张某某提供的福建省林业工程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及《西康示范小区主干道西侧44幢三层住宅建筑工程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建筑施工合同书》,证明张某某所在林业工程公司与恒益公司系项目承包合同关系,林业公司连城西康示范小区工程项目经理部委托张某某组建承包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施工,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在乙方提交材料发票和人工工资单后支付工程进度款。
连城恒益在该工程总造价(即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的1%向林业公司上交基础费的基础上,另外补偿给林业公司工程总造价的0、5%管理费。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强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超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价款外其他款项的正式税务建筑安装发票由林业公司开具,若不开具,恒益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相当于开具发票金额的该工程结算款,此部分开具发票所需费用由连城恒益承担,恒益应提交给林业公司相应金额的票据及支付该部分价款1%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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