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0月3日15时许,在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五里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室内,时任王府街道办事处五里村书记的被告人赵某与该村主任杨广庆因人事安排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案发当日,杨广庆受伤后入住潍坊市益都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初诊意见为:上唇裂伤;牙齿外伤性松动;颌面部擦伤、胸部挫伤;右眼钝挫伤。同日经DR(145464号)诊断,意见为“胸部未见明显外伤征象,必要时进一步检查。”
同年10月8日被害人杨广庆病历记载经CT(影像报告单C242949号)诊断“符合右侧第9前肋骨折”,2011年10月10日被害人出院。2011年10月21日青州市公安局出具了青公(2011)伤鉴字第12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杨广庆之损伤构成轻伤。
鉴定依据为住院病历、10月8日CT(C242949号)影像报告单和10月19日CT(C243950号)影像报告单、《青州市公安局法医会诊邀请书》载明的专家会诊意见等。其中10月19日CT影像报告单载明,影像表现为“右侧第3、4前肋雏皱,8、9前肋见部分骨痂形成。”影像诊断为“右侧第3、4前肋雏皱,8、9前肋骨骨折复查。”
2011年10月21日法医会诊邀请书载明的专家意见为“右侧第三、四、八、九肋骨不全骨折,符合最近外伤所致,必要时1月后复查。”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45464号胸部X线片缺乏对比条件,本次鉴定无法与送检的胸部CT片进行同一人对比;送检的2011-10-08日胸部CT片和2011-10-19日胸部CT片符合同一人胸部CT片的影像学特征。
另认定,杨广庆伤后住院7天,花用医疗费1830、21元。经淄博沂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广庆的伤情属四处十级伤残;误工休治时间自受伤之日起90日;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及出院后一人护理20日;营养费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医嘱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因本次受伤遭受的物质损失共计7116、09元医疗费1830、21元、护理费1199、88元(44、44元/天2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元(3元/天7天)、营养费140元(20元/天7天)、鉴定、检查费3380元、复印费45元、交通费500元。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赵某缴纳赔偿款3000元,余款4116、09元尚未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杨广庆的陈述,证人郇长功、郄秀才及张照礼等人的证言,青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淄博沂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出警证明、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复印费单据、住院病历及村委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广庆因工作中的人事安排发生厮打,致被害人杨广庆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害人杨广庆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涉案三张影像片诊断结论不相吻合,10月3日X光片显示未见明显骨折,10月8日CT诊断右侧第九肋骨骨折,10月19日CT诊断右侧第3、4前肋雏皱、8、9前肋骨骨折复查。三个诊断报告出现三次不同的结果,青州市公安局出具的伤情鉴定,主要依据是2011年10月19日(C243950号)CT片,该CT片系被害人向鉴定机构提供,是否确系本人所作CT存在合理怀疑,为排除该合理怀疑,原审法院决定对被害人伤情做重新鉴定,但被害人明确表示不予配合。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虽然确认2011年10月8日与10月19日胸部CT片符合同一人胸部CT片的影像学特征,但10月3日X光片因缺乏对比条件,无法与送检的胸部CT片进行同一人对比,因被害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无法确定上述两CT片系杨广庆本人所作。
消费者维权!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与合同 |
工程款被挪用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挪用公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用虚增员 |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讲故意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