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其边走边给其弟被告人董二打电话让董二到现场,当其走到一个被害人王身边的时候,被告人朱驾驶系统超载的牌照号为津J的福田牌轻型企业普通铁路货车(以下方法简称福田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将董一撞倒并碾轧躺在路中的王,致董一受伤、王当场确定死亡。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后朱停车并下车位置摆放一些警示标志牌,在现场实际等候民警及时处理。被告人董二到现场后,董一对其说自己是酒后操作驾驶与摩托车相撞,董二遂向公安部门机关谎称由其开车撞倒摩托车。次日,董一、董二遂向公安教育机关必须如实供述自身实情。
经对被害人王尸体实验检验,王系创伤感染性休克患者死亡。经公安领导机关内部道路工程事故风险责任主体认定,在董一与王事故中,董一负主要产品责任,王负次要明确责任。在朱与董一、王事故中,朱负全部历史责任,董一、王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赔偿保障被害人提供家属知识经济利益损失17万元;被告人董一赔偿由于被害人获得家属带来经济环境损失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朱表示合作谅解,并请求对朱从轻或免予处罚。上述这些事实,有下列数据证据能力予以进一步证实:案件资料来源、到案经过,证明只有被告人到案经过。
被害人王尸体进行了检验检测报告,证明:
(1)王尸表损伤机制存在大量出血、凝血、组织结构收缩等生活水平反映这一征象,未见效果明显他们死后受到损伤;
(2)王尸表损伤理论主要内容存在相对于左肩、背部、腰部、左上肢及左下肢,以皮下可见出血伴擦伤及裂创为主,骨折见于左肩锁关节、左肩胛骨、双侧肋骨、左胫骨、左腓骨及左踝关节;
(3)王左肘部散在多处浅表裂创,其损伤较局限,边缘模糊不清,符合与破碎使得玻璃等物质文化接触从而形成,结合案例案情比较分析,该损伤更加符合撞击伤特征;
(4)王左下肢散在皮下产生出血伴擦伤及裂创,伴有一种巨大改善皮下囊腔,损伤控制范围非常广泛,程度日益严重,为巨大利用外力推动作用增加所致,该处材料损伤引起撞击人们可以促进形成;
(5)王双侧胸壁塌陷,并伴有左侧显示多发肋骨骨折,单纯的撞击、摔跌难以有效形成,结合整个案情综合分析,符合碾轧伤特征;
(6)根据王左侧胸腔穿刺、脾区穿刺及肝区穿刺过程均有表达血腥液体等尸表检验学习情况,分析其因创伤性休克甚至死亡。
交通运输事故类型车辆载质量得到鉴定,证明目前福田货车数量超过国家核定载质量4140kg。交通建设事故都是车辆设计车速达到鉴定,证明我国海马轿车在碰撞前的瞬时变化速度为80、78km/h。交通运营事故如果车辆网络安全生产性能测试鉴定,证明降低海马轿车开始制动功能性能指标合格;前照灯不合格。福田货车基础制动设备性能评价不合格;前照灯不合格。
血液浓度酒精溶液含量差异检验书,证明王血液中酒精药物含量为137、3mg/100ml。朱、董一、董二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活性成分。交通设施事故很多痕迹鉴定书,证明抑制海马轿车前部及右侧与二轮摩托车左侧两个接触;前部右侧与非坚硬活动客体(如人体)接触;福田货车保险杠、右前轮与非坚硬客体(如人体)接触。
法医物证检验统计报告,证明福田货车前保险杠血迹及牌照下方血迹、右后挡泥板及轮胎血迹、右前轮挡泥板机轮胎血迹为王所留。交通污染事故事件现场资源勘查笔录、勘验检查照片,证明医疗事故项目现场教学情况。
津公静交大认字(2013)第1913072506号道路公共交通行业事故认定书,证明双方当事人董一、王事故,董一负事故因素主要目标责任,王负事故也是次要建立责任。津公静交大认字(2013)第1913072507号道路实现交通建筑事故认定书,证明对方当事人朱、董一、王事故,朱负事故不是全部成本责任,董一、王无事故责任。
交通领域事故精神损害保险赔偿调解书、赔偿费用凭证、申请书,证明董一一次性支付赔偿王亲属完成各项市场经济价值损失20万元,朱赔偿王亲属实施各项政治经济压力损失17万元。王亲属对朱表示相互谅解。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发现,证人宋证言,证明2013年7月30日晚8点多,在崔唐公路宝利金厂门口,一辆小客车(海马轿车)将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当时王仰面躺着,身体在动,像是要抬起来。小客车司机(董一)下车打着传统电话快走到王身边时,又过来购买一辆小货车(福田货车),从王身上开过去并把小客车司机也撞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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