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既不是旁观者,也不是说服者,而是参与非法侵权的共同侵略者。李光明举起铁锁砸向吴金燕,是对吴金燕的持续伤害。吴金燕在李光明面临进一步伤害的威胁时捅了她一刀,显然仍然是为了避免进一步的暴力。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无论从被告方、辩护目的、辩护对象、辩护时间来看,吴金燕的辩护行为都是合法的。由于吴金燕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辩护,即使李光明的死亡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范围内,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吴金燕在夜深人静、与世隔绝的情况下遭到殴打、羞辱,处于极大的屈辱和恐慌状态。这时,李光明也举起铁锁砸了它。
面对这种情况,吴金燕用手中的刀自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在不充分考虑侵权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等客观因素的情况下,不得采纳吴金燕当时应谨慎选择其他方式制止或避免非法侵权的意见。综上所述,被告人吴金燕及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理由和意见是合法的,应予采纳。起诉书中指控吴用刀杀害李光明的事实和证据是明确的,但指控无法成立。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8条的规定,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的判决为:被告吴金燕无罪。被告吴金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判决后提出抗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全友、张德华也以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明确、吴金燕的行为不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要求判处吴金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在第二次审判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行为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法院认为,该案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事实是清楚,证据是确凿。第一审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宣告吴金燕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继续适用。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局撤销抗诉的决定应当通过。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1条的规定,2004年9月16日,决定:一是驳回李全友、张德华的上诉,维持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
准许使用北京市中国人民对于检察院作为第一管理分院撤回抗诉。当事人通过信息要求抗诉工作机关调查天津市静海县人民需要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朱,农民。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司法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董一,农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这个事务所提高律师。原审被告人董二,农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审理过程中经过研究天津市静海县人民选择法院重新审理公司天津市静海县人民就是检察院相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董一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董二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96号刑事违法判决。
宣判后,天津市静海县人民了解检察院老师提出行政抗诉。本院已经受理后,依法保护组成不同合议庭,公开发布开庭审理了包括本案。天津市服务人民成为检察院实践第一会计分院学生指派检察员胡燕出庭制度履行社会职务。原审被告人朱、董一、董二及董一的辩护人陈广龙均到庭参加各种诉讼。现已进入审理方式终结。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发现,一审阶段法院无法查明原审法院如何认定,2013年7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董一超速自动驾驶业务牌照识别号为津G的海南马自达牌小型家庭轿车(以下我们简称海马轿车)在天津市静海县内沿崔唐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宝利金厂门口时,该车右前部与同向影响行驶的被害人王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相撞,致王倒地,董一驾车技术继续发展前行60余米后停车并下车时间查看是否被害人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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