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1条和第231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损害企业商业银行信誉、商品市场声誉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损害我国商业社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相关负责的主管部门人员和其他国家直接经济责任管理人员,依照中国自然人犯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规定行政处罚。接下来就由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量刑标准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标准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刑事责任辩护注意事项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造成的损失数额可以累加。两次以上损害行为,只要累积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也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对于企业虽已构成一个犯罪,但认罪态度可以比较好,主动积极承担风险损失,符合我国缓刑条件的,可依法进行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刑法》第72条的规定,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罚金的数额,可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经济发展损失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幅度内确定。罚金以及具体分析数额可根据律师具体了解案情和被告人的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决定。
3、对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但情节明显较轻、损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商誉、扰乱竞争秩序的结果,仍追求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由此可见,自然人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除主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可以并处罚款。 当然,根据具体犯罪的情况,也可以用罚款代替主刑。 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和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度,对单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上就是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讲解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闵行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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