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为虚假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之二第三款规定,第一款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另一罪行,被判有罪的,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一般与诈骗罪相比,虚假起诉对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较重。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犯罪的,从重处罚。闵行刑事律师为您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此外,对于“套路贷”公司或者团伙里的工作人员、马仔,如果主观上明知老板、股东、核心成员是在实施“套路贷”,认定为共同犯罪;如果的确就参加一两次,主观上不明知是“套路贷”,以为就是帮老板讨高利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依法认定。
1、关于主从犯的认定
(1)犯罪集团的认定
对“套路贷”共同进行犯罪,确有证据可以证明三人通过以上重要组成一个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活动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没有形成网络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比如,J区法院判决的陈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务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化作为市场运作主体,实施套路贷犯罪,依法认定犯罪集团。
F 区检察院的勒索案,涉及包括王在内的16人,是一个组织比较松散的犯罪团伙。成员不仅共同犯罪,而且分别犯罪,在日常借贷中有高利贷,分享的战利品不是到一定的结构去分享,谁主要参与分享战利品,最终不被确定为犯罪集团。
(2)主从犯的认定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全程参与的马仔,以其参与的所有犯罪认定从犯。
对于学生个别事实、个别教学环节进行参与的马仔,如果是起主要影响作用的实行犯,以其企业参与的犯罪行为认定为主犯,如果起帮助、次要积极作用,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从犯。
2、关于网络犯罪问题金额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财物认定。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观点认定以瞿某某占有的95、2万元来认定,最终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来认定,194万元。
(2)在确定“日常借贷”犯罪数额时,把握“日常借贷”犯罪的性质,区分“日常借贷”与民间借贷,并对其进行总体上的否定性评价。
被告中国人在网络借贷发展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企业名义进行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经济犯罪数额予以认定。
除借款人实际收取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得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反贪侦查谋略有其自身文化内涵:一是研究目的的特殊性。反贪侦查谋略的目的就是在于揭露和证实职务犯罪案件事实和犯罪人。出于对其他主要目的可以采用侦查谋略,则属于侦查权的滥用,可能存在涉嫌违法。二是谋略的制定、运用我们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保障人权及现代主义法治的要求,不得突破相关法律的限定。三是施谋者是特定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人员,其他企业人员无权实施。
匈牙利调查专家凯尔施泰因说: “调查策略的前提总是在评估案件的各种情况的基础上,巧妙地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的可能手段中选择一种。”他强调,官方犯罪调查策略的选择和实施是建立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的。
因此,闵行刑事律师认为,明确侦查策略与违法侦查行为的法律界限,区分侦查策略与违法侦查行为的性质,掌握侦查策略的正确运用,确保侦查策略的合法性,对于提高反腐败侦查的规范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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