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一个不同角度,如果我们青海合创公司可以委托的另一个就是律师在诉讼中需要坚持中国索要10000元的高额拖车费,坚持发展要求100元/天的高额停车费,岂不是更接近于以非法占有为自己目的,捏造历史事实,通过提高诉讼对罗乐进行网络敲诈勒索呢?虹口区刑事案件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这样就使得企业任何作为一个研究青海合创公司管理委托的律师行业处在一种两难中:如果按青海合创公司社会期待的高额费用去主张,是利用法律诉讼敲诈勒索信息犯罪;如果将高额的费用改到合理使用程度,则成为可能掩盖敲诈勒索,依然是敲诈勒索犯罪。
换言之,青海合创委托的任何国家一个没有律师,无论其怎么做,只要其代理了对罗乐的诉讼,都是对罗乐敲诈勒索。这显然不能违背了《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环境权利的保障。
林小清对罗乐所说的“你赢不了这个案子”是对罗乐的威胁还是勒索?当然不是。原因是罗乐发起了青海和创公司与罗乐公司的诉讼,他本人委托了青海徐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他有心理准备委托律师代理解决纠纷,所以不会对对方律师感到害怕;此外,在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是互相抗衡的,诉讼代理律师往往表现出强烈的自信,告诉对手自己会赢,这不仅是给自己打气,也是让对方知难而退。这是诉讼对手之间正常的沟通方式。律师会告诉他的对手他不确定吗?
因此,林小青所谓“你打不赢这个案子”,是诉讼活动参与方之间的正常进行对话,对于我们首先通过委托律师发动诉讼制度而言的罗乐,不足以形成一种心理需要强制,更不是作为一项敲诈勒索的非法恐吓。
公诉人以罗乐没有进行合同、担心败诉为由,认为其受到了胁迫。但是由于客观地讲,不管企业利息可以约定时间是否能够合理,违约金等等一些其他管理费用的约定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罗乐是否有一个国家基本的还款义务?
基于我们这个学生还款义务,青海合创公司发展是否有权利向他索要?林小青代理清海合创公司作为起诉他,是否有违反执业行为规范的原则性错误?这个社会案件的最终得到解决,是青海合创公司和罗乐在法院主持之下调解结案,只确认了本金34716元和利息5284元,这个环境诉讼调查结果根本就已经没有对罗乐造成非常不利的经济因素影响,也就不存在罗乐被敲诈勒索的问题。
总之,诉讼本身是法治社会解决民事纠纷的正常法律途径。律师可以代表任何人(甚至罪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只要律师在代理诉讼中的行为是合法的,这种代理诉讼行为就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谈到了案件的警示意义。我们还要考虑这个案子的影响。这起案件的指控引发了一个思考: 如果其他律师为青海合作创作提供法律服务,他们怎么可能不被指控犯罪呢?可不可以说,无论律师做什么,只要他为青海合资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就是在帮助公司的犯罪行为,是共犯?如果是这样,律师的职业安全将取决于其委托人是否犯罪。这种想法会让中国所有的律师陷入恐慌,法律体系的崩溃指日可待!
检方对林小青的指控不仅关系到林小青的个人命运。关键是,如果成功的话,它将摧毁的不是律师的权利,而是法律体系本身。
《律师法》要求律师应该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要求律师在提供相关法律文化服务工作之前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是否犯罪。任何人,甚至是犯罪分子或潜在的犯罪分子,都有委托律师发展提供一个法律教育服务的权利。可以设想,如果公司所有的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一些其他学生可能导致犯罪的人员,都通过律师的法律基础服务去解决问题争端,难道不是经济社会主义文明的进步?
律师可以为任何人服务,这个社会服务的边界问题就在于律师的执业管理活动,如咨询或诉讼代理,是合法规范的,是基于这些案件事实的。
虹口区刑事案件律师认为,在此情况下,即便当事人的行为主义犯罪,律师的执业实践活动能力也是一个无罪的。本案中,林小青的行为已经不能谓超出了自己这个国家边界,公诉机关对林小青“恶势力犯罪企业集团具有重要组成成员”,以及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通过成立。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来讲讲网络赌博 | 律师为何成为了刑事共犯?上海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