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清是青海和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对公司业务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公司的犯罪事实。我们期待法庭接受上述辩护意见。林晓青案驳斥了检察官的第二次辩论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关于案件中的林晓青部分,检察官的第二个论点是什么?虹口区刑事案件律师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关于中国律师进行执业豁免,《律师法》只规定一个律师对在执业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有关工作情况和信息,应当及时予以保密。这里只涉及委托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不是指委托人的违法网络犯罪案件事实。对于不同委托人的犯罪问题行为,并不影响存在一些这样的执业豁免。
林晓青律师的名牌被放在青海合资公司,加强了犯罪集团成员的犯罪意志。林小青的法律顾问身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心理支持,成为帮助犯罪集团的共犯。
不仅作为本案的辩护人,而且作为执业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我们对公诉人在上述言论中所犯的错误如此荒谬感到震惊:
1、常年法律顾问是根据合同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委托人提出的咨询事项提供法律专业意见;法律顾问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任何时候都没有权力审查客户业务的合法性;
2、检察官对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理解完全是断章取义,《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全文如下: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透露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保密。除非客户或其他人打算或正在犯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罪行或信息。“委托人不愿意透露的事情和信息”当然包括他或她可能犯罪的事实,所以法律规定,只有当委托人的犯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时,律师才免除保密义务除非委托人自首,否则律师必须对委托人的其他犯罪活动保密。
这是全世界律师的执业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是律师制度的基石。没有这种保密义务,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就无法存在,律师成为委托人最大的敌人,律师制度瞬间崩塌。
青海合作创作公司公开展示了林小青常年法律顾问的名牌,称林小青的法律顾问身份是为犯罪集团提供心理支持,林小青是共犯。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检察官没有根据行为人承担自己责任的行为来确定罪行,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来确定罪行。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彻底背叛!
我们的震惊还在于,从公诉人的意见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本案对执业律师林小清的刑事起诉并非基于林小清的犯罪事实,而是基于他对受法律保护的律师执业制度的无知。
在两天的证据进行交换和两天的庭审中,本案中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辩护人,无论是企业委托中国律师,还是可以指派一个律师,无论是作无罪的人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约而同在我国不同程度上为林小青辩护。这表明,这一个主要基于自己无知而提起的诉讼,激起了对于本案我们全体辩护人的公愤。
此外,虹口区刑事案件律师温馨提示,这起基于无知的诉讼威胁到了中国40万执业律师的安全,使他们彼此对立。而且这种基于对律师制度无知的诉讼,并不会摧毁律师的职业权利,而是律师制度本身。这个错误是由于无知,只能交给西宁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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