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已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阎某某,男,1940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省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正厅级)、某省市场协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2002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大丰县人,大学文化,原系某某计划生育宣教中心干部,1993年至1997年停薪留职,先后任某省某华装潢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3月19日被监视居住,4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阎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钱某某犯受贿罪,向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1月,被告人阎某某利用担任某省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体改委)副主任、某省市场协会(体改委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市场协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市场协会投资需要为由,向其下属的苏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苏交所)索要80万元的“赞助”。由于苏交所是市场协会的会员,且阎某某作为体改委的领导及市场协会的理事长,对苏交所多次给予关照,故苏交所按阎某某的要求为市场协会办理了80万元的付款转帐手续。该款汇人被告人阎某某、钱某某私设的帐户后,钱某某按照阎某某的要求提现,并交给阎50万元现金及9.9904万元国库券。其后,因群众举报,某省纪委对此事进行调查。阎某某经与钱某某及钱的丈夫谷平(另案处理)共谋,由钱某某、谷子伪造了虚假的投资协议及帐目凭证,被告人钱某某并向某省纪委调查人员提供了虚假证言,以掩盖阎某某非法索取80万元的犯罪事实。
1998年间,被告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苏交所装修好的位于苏州市某的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38.81万元。
1996年11月至1998年12月间,被告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7次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各类消费发票拿到苏交所报销,金额共计人民币4.86281万元。
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6728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钱某某明知被告人阎某某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已有而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言,意图掩盖阎某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钱某某犯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阎某某受贿数额巨大,其中人民币80万元是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赃款未能全部退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钱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被告人阎某某受贿赃款123.67281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阎某某不服,上诉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阎某某上诉称,原判决认定其索要人民币8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符合受贿罪主体身份,原判对其受贿罪定性不当;认定收受价值人民币38.81万元房子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原判决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阎某某的辩护人当庭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为,原判决认定阎某某以市场协会名义向苏交所所借人民币80万元系利用职务之便的索贿行为定性有误;认定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苏交所一套住宅的事实,因阎尚未取得该房产证,故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钱某某在二审庭审中未就原判对其包庇罪的判决作出辩解。
某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为,一审判决对阎某某接受一套房子及在苏交所报销发票事实部分认定受贿的定性正确,但对阎从苏交所索要的人民币80万元认定为阎某某受贿定性错误,认定钱某某构成包庇罪亦属定性错误,并导致对钱某某量刑畸轻,阎某某伙同钱某某私分本应人市场协会帐的人民币8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共同犯罪,原判对部分事实定性错误,应对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1996年1月,上诉人阎某某以市场协会需投资为由,向苏交所索要80万元。阎某某、钱某某为方便该款的取得,商议开设市场协会的银行临时帐户。经阎向钱提供市场协会相关证件,由钱办理了开户事宜。后钱某某持阎某某提供的市场协会介绍信直接到苏交所办理了该80万元转至市场协会上述临时帐户的手续。该款到帐后,钱某某按阎某某的要求提现并交给阎50万元及以9.9904万元人民币购买的面值为10万元的国库券一张,余款20.0096万元被钱个人取得。苏交所事后要市场协会就以上80万元出具手续,阎某某遂向体改委工会要了空白收据一张并加盖市场协会公章,经钱某某以借款为由填写内容后直接交苏交所入帐。因群众举报,在某省纪委对此事进行调查时,阎某某经与钱某某及钱的丈夫谷平(另案处理)共谋,由钱某某、谷子伪造了市场协会与其他单位的投资协议及财务凭证,钱某某还向某省纪委调查人员提供了虚假证言,以掩盖其伙同阎某某非法占有80万元的犯罪事实。
2.1998年间,上诉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苏交所所送装修好的住宅一套(苏州市某402室),价值人民币38.81万元。
3.1996年11月至1998年12月间,上诉人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7次将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各类消费发票拿到苏交所报销,金额共计4.86281万元。
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上海职务犯罪案律师解答受贿罪能判多少年?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按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量刑,即:
(一)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索贿的从重处罚。
贪污罪、受贿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
受贿15万元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范围内,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能判缓刑,但需要达到能判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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